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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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梁文謙在本席前承認販運24.18克氯胺酮。案情透露:被告人在案發當日下午,在彩明苑商場被警方人員截停,警察在他身上搜到本案的毒品,而被告人也向警方表示他當時正把毒品送去給一個不知名的男子,他會得到的報酬是每一包60元。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44/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Oct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74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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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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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2年10月17日上午10時3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Irene Poon Oi Li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日明律師行律師Ms Kwok Kwan Yi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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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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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梁文謙在本席前承認販運24.18克氯胺酮。案情透露:被告人在案發當日下午,在彩明苑商場被警方人員截停,警察在他身上搜到本案的毒品,而被告人也向警方表示他當時正把毒品送去給一個不知名的男子,他會得到的報酬是每一包60元。

2.被告人現年16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律師在求情的時候交代了他的背景、犯案原因,也呈遞了一宗裁判署的上訴案件HCMA 420/2010。該案上訴人販運132.01克氯胺酮,於裁判署被裁判官判處接受感化十八個月。該案的上訴是針對是定罪的上訴,並非針對判刑的上訴。有見及此,法庭希望控方查證究竟該宗案件為何販運如斯大量的毒品會有這樣的判刑。今日,法庭獲告知有關的上訴人在犯案的時候是14歲,是在兒童庭處理的案件。在兒童庭處理的案件與在成年人法庭處理的案件可以有大分別。回到本案,本席絕對不認為判處感化是可以適當地反映出罪行的嚴重性。考慮到被告人的年紀、過往背景,法庭為被告人索取了一份教導所報告。報告建議被告人去教導所,而且辯方律師今天也向法庭表示被告人也願意去教導所。

3.首先,本席明白《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是有提到16歲至21歲的犯人,除非沒有其他適當的處理方法,或者罪行是屬於例外的罪行,否則不能判處監禁。在本案來説,被告人承認的控罪(販運危險藥物)是屬於例外的罪行。換言之,法庭是可以無須根據109A條的考慮而判處被告人監禁。不過,本席有機會參考過一宗近期的案例(CACC 372/2011)。該宗案是崔家瑋及其他,這批上訴人都是一些十六、七歲的年青人,他們被法庭裁定搶劫罪罪名成立及判處頗長的監禁期。搶劫罪也是屬於例外的罪行,但是上訴庭認為他們的案情並非最嚴重的那一種,可以利用第109A條去考慮監禁以外的其他方式去處理部分的上訴人,最終只有一名上訴人仍被判處監禁外,其餘三名上訴人都被上訴庭改判更生中心令或者教導所令。

4.回到本案,如果法庭決定判處被告人去監獄的話,本席會考慮以四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是3年監禁。從拘留期去考慮,本席認為判處被告人去監獄或者教導所,被拘禁的時間不會相差太遠。再考慮過報告指被告人自中三輟學後就再沒有繼續讀書或者接受職業訓練。

5.本席認為在教導所內,被告人經一個較為長時間的貼身教導,和可以學一技之長,對於他日後在社會找到工作的機會是較大,從整體公眾利益来說也是有利。

6.經考慮後,本席頒令被告人去教導所。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