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02/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November 2012.
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裁判官」)裁定四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皆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四條控罪的受害人為陳佩詩小姐,而發生地點則在旺角新世紀廣場1座1210室內。第一至第四項控罪順序的發生時間為2009年6月19日,2010年2月12日,2010年2月19日及2010年9月24日。第一項控罪判罰款$5,000,第二及第四項控罪各入獄4星期,及第三項控罪入獄6星期。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刑期中的2個星期與第四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上訴人共入獄10星期。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