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鈺麟 對 謝婉明
Case No.HCMP 165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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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65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165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9年第15125號)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2年10月5日, 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 (呈請人)上訴許可。 2.根據一貫的勝方應獲訟費的原則,本庭頒發暫准訟費命令,申請人要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任何一方如對這暫准令有反對,必須於本判案書日期起計的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交予法庭及對方,否則暫准令作實。如果在上述期內,沒有反對的話,本庭會循“簡易程序”評估本申請的訟費。 3.2012年10月18日, 法庭收到申請人一份日期為2012年10月17日的信件, 他反對答辯人可就上訴法庭於2012年10月5日頒下的判決取得有律師代表的訟費, 理由是沒有 “這樣的專業行為事實存在”。 4.本庭認為申請人這“反對理由”毫無理據, 本庭判定暫准訟費命令作實。 5.答辯人律師已於存檔 “反對上訴許可的陳述書”時, 提交了訟費清單。申請人如果對上述清單的項目及/或數額有異議,必須在本判案書日期起計的28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交予法庭及對方。法庭其後會以簡易程序, 評估訟費。
呈請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彭格禮律師事務所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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