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鈺麟 對 謝婉明
Case No.HCMP 165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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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65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165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9年第15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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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2012年10月5日, 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 (呈請人)上訴許可並頒發暫准訟費命令,申請人要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2012年11月8日, 本庭判定該暫准訟費命令作實。答辯人律師已於存檔 “反對上訴許可的陳述書”時, 提交了訟費清單。本庭作出指示, 申請人如果對上述清單的項目及/或數額有異議,必須在判案書日期起計的28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交予法庭及對方。法庭其後會以簡易程序, 評估訟費。 2.2012年12月6日, 法庭收到申請人對訟費事宜的回應, 他認答辯人的訟費應以沒有法律代表的費用計算, 即訟費為每小時200元, 合共1,450元。本庭認為這不是合理的立場。 3.本庭經考慮答辯人的訟費清單及申請人的書面回應後,認為本案合理的訟費數額為$9,072,並命令申請人支付給答辯人。
呈請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彭格禮律師事務所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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