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坤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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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1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410號 ----------------
----------------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承認一項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2.第一被告承認在2012年3月11日凌晨4時許與另外兩名男子進入粉嶺祥華邨商場「7-11」內,把一名12歲男童拖出外,繼而有一群7至8名男子,5至6名手持類似水喉通物件襲擊該男童,男童受傷送院。左前額有約1.5厘裂傷,左臉腫脹但並無骨折,腦部亦無出血,並於同日出院。 3.其後第一被告被拘捕,警誡下他承認於2011年11月間曾被該男童出言侮辱,於是當天致電數名友人前來毆打他。 4.第一被告現年21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葉大律師指出案情雖嚴重,但並非早有預謀或策劃而埋伏事主的情況,只是當天剛巧看見男童而行事,可幸對男童並無造成永久傷害。 5.報告指出他是有毒癮人士,戒毒所可能為合適選擇。此外,在押後期間,他亦曾被送往小欖精神中心作檢驗。葉大律師指他可能已受毒品所影響,報告內容雖並非很正面,但畢竟第一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望予以輕判。 6.傷人罪為嚴重控罪,本案嚴重之處顯然是第一被告確實是策劃並邀請多名其他人士持械向男童施行襲擊,即使並非早已預謀,看見男童時,竟糾黨多人對12歲男童施襲,且傷害其頭部,案情非常嚴重,可造成非常嚴重之後果。可幸的只是該男童表面上現在並無因此造成永久傷害,否則他可能已被控其他更嚴重之控罪。 7.現在第一被告畢竟坦白承認控罪,勞教中心報告指他是有毒癮人士,不予接納。但考慮到案情之嚴重性,戒毒所並非適當的選擇,本席亦不認為現階段須再索閱其精神報告,即時監禁為合適選擇。 8.經考慮後,特別是以案情之嚴重性作考慮,本席以2½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20個月。因此就第二項控罪,第一被告被判予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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