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en Oi Yee Lisa v. Ngai Ngok Pang and Another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2829/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January 2013.

1. 原告人袁女士申請一個緊急的中期禁制令,即2013年1月22日傳票上所作的申請。因為時間緊迫的緣故,被告人方面雖然做了一份宗教式誓章,但未趕及在今天的聆訊前寄給袁女士,所以本席今天沒有考慮第一被告人魏岳鵬先生所存檔的該份宗教誓章,本席只考慮袁女士的傳票及一份支持誓章,都是2013年1月22日存檔的。本席將本聆訊當作是一個單方面的申請,但被告人是獲通知出席的情況下而處理的。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282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82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編號2012年第2829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 YUEN OI YEE LISA  

第一被告人 NGAI NGOK PANG  
第二被告人 NGAI YU LING MONY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3年1月25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1月 25日

判案書

1.原告人袁女士申請一個緊急的中期禁制令,即2013年1月22日傳票上所作的申請。因為時間緊迫的緣故,被告人方面雖然做了一份宗教式誓章,但未趕及在今天的聆訊前寄給袁女士,所以本席今天沒有考慮第一被告人魏岳鵬先生所存檔的該份宗教誓章,本席只考慮袁女士的傳票及一份支持誓章,都是2013年1月22日存檔的。本席將本聆訊當作是一個單方面的申請,但被告人是獲通知出席的情況下而處理的。

2.在今天的聆訊,袁女士向本席澄清她在誓章當中提及三封她沒有開啟的信件,三封信都是在誓章的Exhibit-2提及,一封是她之前在2013年1月15日已給法庭存檔的信件,收信人是Dr Lee Syn Yuk, Michelle,並未開啟,另外的兩封信用啡色公文袋包裹,是寄往聯合醫院骨科李善鈺醫生收的。該名醫生是袁女士的女兒,袁女士指該些信件她及她的女兒都沒有開啟過就給法庭存檔。

3.袁女士確認她不依賴該些信件的內容,因為該些信件都是未開啟的。本席將第一份信件,即1月15日的信封給魏先生看,但單憑看信封面魏先生不能確定是否他曾經寄給袁女士女兒的信,魏先生亦確認該兩封放在啡色公文袋內的信件他只是得影印的封面,沒有信件夾附在誓章內送達給他。法庭現亦提出雖然這三封信到本席席前時,第一封由本席開啟,第二及第三封是已經由法庭職員開啟,但本席並沒有看過內容,亦因為袁女士確認她不依賴該三封信的內容,所以本席不考慮該三封信的內容。

4.在今天的聆訊中,袁女士澄清她要求的禁制令是兩項,(一)禁止被告人將信件寄往聯合醫院給袁女士的女兒。袁女士澄清,她不是反對被告人將信件寄給她的女兒,她只是反對寄往聯合醫院的地址;(二)禁止被告人發短訊給袁女士及她的女兒。在傳票上,袁女士本來也有提出要求法庭命令第二被告人魏小姐必須出席,鋻察她弟弟的精神病態,袁女士向本席澄清她不申請這項命令。

5.要獲得在緊急情況下的中期禁制令,申請人必須證明有緊急性及符合申請禁制令的要求,即American Cyanamid v Ethicon [1975] AC396所要求的條件,即是證明有一個嚴肅的問題需要法庭作出審斷,及考慮平衡對雙方的方便情況下是適合發出禁制令的。

事實背景

6.袁女士藉傳訊令狀起訴被告人。原告人的女兒(李小姐)是被告人的租客,承租的單位有一部冷氣機,在承租期間被發現運作出現問題。據袁女士所稱,她根據魏先生的指示知會管理處,結果冷氣機獲豐澤公司修理,但魏先生拒絕支付豐澤的費用。

7.於2011年8月29日,袁女士稱她與丈夫收到一封寄自魏先生的信件,題目是“Unauthorized and unlawful repair”,魏先生在該信中聲言考慮向醫務委員會投訴李小姐的行為。其後引發一連串的事件,包括李小姐終止租賃及被告人在土地審裁處開展的數宗案件,包括LDPD 2002 及3030/2012,本席無需在此詳述該些案件的詳情。

8.袁女士在申索陳述書中指稱魏先生有不尋常的行為,所以她要求的濟助其中一項是指派法定律師代表魏先生在本案及LDPD 3030/2012行事。此外,袁女士指稱魏先生保存兩張八達通住客卡,魏先生及其朋友因而可以進入屋苑的公眾地方享受當中的設施,雖然李小姐是租客。

9.袁女士申請的濟助,包括禁止魏先生滋擾李小姐及其家人,直至租約於2013年6月30日終止為止;禁止被告人向醫務委員會投訴李小姐;禁止魏先生進入屋苑的公眾地方或享受會所的設施。袁女士亦要求法庭命令魏先生歸還兩張住客卡給李小姐和管理處。此外,袁女士亦要求賠償侵害感情(injury to feeling),包括魏先生在未得李小姐同意下使用兩張住客卡帶來的損失。

緊急性

10.根據袁女士在本案的支持誓章,魏先生多次將短訊寄往袁女士及李小姐的手提電話,第一次是2013年1月16日,其後短訊繼續,總共有15次,其中5個,於約凌晨2時發出,袁女士認為該些短訊是由魏先生的手提電話發出的。袁女士起初不知道來電的手提電話屬於魏先生,直至第6個短訊提及李小姐的時候,袁女士認為牽涉她女兒在內的應該是魏先生。

11.在2013年1月21日,土地審裁處有兩宗案件聆訊,LDPD 2002 及3030/2012,之後再有短訊提及李小姐,袁女士更加肯定來電人是魏先生。袁女士又提到魏先生寄了3封信給李小姐,全都是寄往聯合醫院的。

12.袁女士在陳詞時提到她及她的女兒都很驚慌,女兒怕被告人滋擾她,扮病人在急症室等候她,袁女士不想魏先生接觸她的女兒。

13.如果單看短訊,在凌晨時分傳給收信人及短訊的頻密程度,本席可以接納申請人顯示有緊急性,可以嘗試到法庭作出申請。

嚴肅的有待法庭判決的問題

14.申請中期禁制令的目的是保障原告人的利益,通常是要保障由現今直至審訊完畢期間申請人的利益。

15.本席考慮了申索陳述書,對於袁女士有沒有訴訟的身份 (locus standi) 有很大的疑問。她似乎是代女兒出頭,申索許多的濟助是關乎租約下的權利,例如關於魏先生保存住戶卡及使用卡的事情,又或者是涉及她的女兒作為醫生的身份,例如將信件送往聯合醫院或者向醫務委員會投訴等。李小姐是成年人及一名醫生,無需亦不應該由袁女士以個人名義提出本訴訟。她的女兒作為租約下的租客也是可以以個人身份提出訴訟的。

16.袁女士指本訴訟亦是為自己和家人,但她的身份在申索陳述書中未能清楚交待。至於申索要求由法定代表律師代表魏先生,本席亦都質疑袁女士有甚麼身份如此作出申請。

17.即使本席的分析錯誤,袁女士申請禁制令的基礎並不存在或不穩固,她申請的禁制令跟她所申請的濟助沒有大關連,沒有顯示該些短訊或寄來的信件影響袁女士或她的女兒享受有關的物業。又如魏先生在陳詞中所稱,他們都沒有將三封信件拆開,如何構成滋擾?

18.再者,魏先生正確地指出,無資料顯示有關袁女士提到的送出短訊的電話號碼是由魏先生持有的。

19.此外,短訊的內容部分是打出來的,袁女士解釋她是由自己的手提電話轉發往女兒的手提電話,再在電腦編印出來,所以沒有了時間日期,時間日期是她的女兒代為打上的,成為本案其中的一份證物,但李小姐所收的短訊確是由李小姐的iPhone直接編印出來。考慮這些短訊的內容,根本沒有資料指向內容是由魏先生發出的。

20.最後,禁制令申請的基礎之一,是袁女士所稱她的女兒很怕被被告人滋擾,亦怕魏先生在醫院急症室外等候她。就這方面,袁女士的誓章完全沒有提及她女兒所謂的驚恐或擔憂。

總結

21.整體而言,本席不認為本案袁女士可能有訴訟的身份,亦不認為她能顯示有嚴肅的議題需要法庭裁定,她申請禁制令的基礎更是不穩,因此在考慮平衡對雙方的方便下,並不適宜在不清晰知道發短訊的人士是魏先生的情況下,貿然作出禁制令,這對他是不公平的事。因此,本席拒絕袁女士所提出的申請。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