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V 17/2003 on BabelCite. This FACV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September 2004.
1. 本案各名上訴人發展商於臨近1997年回歸前構思在香港興建一幢全球最高的建築物,以期高調地表明對香港的未來充滿信心,並致力付諸實現。不過,各名上訴人面對一個最終證實無法克服的問題。當時香港機場仍位於啟德,將取而代之的赤鱲角新機場正在興建中。各名上訴人打算興建的建築物將位於荃灣,並距離新機場約18公里。雖然如此,但其極高的高度會危害行將在新機場裝置的儀器降落系統的正常操作。在應付其他問題的同時,各名上訴人亦用上大量時間試圖克服上述問題,但徒勞無功。他們更未能在限期内履行一項建築契諾,該契諾乃為他們藉以持有有關用地的政府租契內其中一項租賃條件。在政府以各名上訴人違反該租賃條件為由而威脅重收有關土地,各名上訴人於是支付超逾五億元作補繳豁免的地價及算定損害賠償,以避免政府重收該土地。他們對付款一事表示不滿,其後更展開法律程序,追討付還及損害賠償。他們在各下級法庭被判敗訴,最終訴諸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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