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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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LTL於少年法庭裁判官張威達席前承認一項與另一名被告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感化12個月。他不服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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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0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0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70010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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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LTL於少年法庭裁判官張威達席前承認一項與另一名被告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感化12個月。他不服判刑上訴。 2.本席即席批准上訴,現頒下理由。 案情概要 3.上訴人與同案被告人拳打第一證人頭部,致擦傷腫痛。 裁判官的理由 4.上訴人犯案時未足16歲,至裁判官信納上訴人有罪時,仍未足16歲。裁判官押後判刑,聽取感化報告。至判刑時,上訴人剛滿16歲,已非《少年犯條例》(第226章)涵蓋的少年人。 5.根據《少年犯條例》第15(1) 條規定:
6.上訴人的感化報告正面,感化官建議法庭考慮撤銷控罪,並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頒下照顧及保護令。該命令的效果是上訴人不留案底。 7.檢控主任陳詞指上訴人判刑時已達16歲,裁判官不能引用《少年犯條例》第15(1)(a)條的權力撤銷控罪。檢控主任呈交案例Lau Kwok Fai(譯音劉國煇)& Others v R, CACC 519/1979 :
8.裁判官考慮過英國案例R v Danga [1992] 1 All ER 624所指,定罪是決定年歲的定點。但裁判官認為該案涉及英國法例詮譯,條文與香港法例有別,只有參考價值,但不應有任何約束力。 9.裁判官認為判刑當日上訴人已年過16歲,他不能引用《少年犯條例》15(1)(a) 條撤銷控罪,因此而頒下感化令。 10.在判刑理由書中,裁判官指自己當日誤解劉國煇案判詞,並指出若重新判刑,他會接納感化官建議,撤銷控罪,頒下照顧及保護令,不留案底。 上訴理由 11.原備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討論 12.代表上訴人的沈大律師指出,原審裁判官認爲無權引用《少年犯條例》第15(1)(a) 是錯誤,並引用Danga案的論點,指法庭之判刑轄權,應以定罪當刻被告人的年齡為依據。代表答辯人的關大律師同意。 13.根據參考書Cross & Cheung’s Sentencing in Hong Kong (2011年第6版)所載,當一名兒童或少年人被法庭審理控罪而被信納其有罪,法庭需要考慮《少年犯條例》第15(1) 條來處理其案件(第648頁)。 14.本席同意,當裁判官信納其上訴人有罪時,他未滿16歲。 裁判官可以根據《少年犯條例》第15(1)(a) 條撤銷控罪。然而,本席需要作出注腳。 15.在劉國煇案,該上訴人與其他被告人犯搶劫等嚴重罪行,在地方法院認罪。該上訴人犯案時及認罪時小過16歲,但於同其他被定罪的被告人判刑時已超過16歲,被判處三年監禁。上訴時代表律師指原審法官應該將他當作技術上的少年犯處理,避免判處監禁。審理上訴的正按察司羅拔爵士(Roberts CJ)指出,《少年犯條例》所銘記的原則,是若16歲以下年輕人可以適當地以其他方法處理,則不應被判處監禁。上訴庭將監禁刑期改爲勞役中心刑期。 16.雖然劉國煇案沒有列出有關條文,沈大律師及關大律師均同意有關條文是《少年犯條例》第11(2) 條:
17.因此,劉國煇案對《少年犯條例》第15(1) 條並無約束力,其原則亦並非被告人的年齡以判刑日期來決定。 18.至於Danga案,該上訴人的年齡情況與本案類似。根據Criminal Justice Act, 1982 & 1988 s.1(3A) 規定:
19.上述英國《刑事司法法例》第1(3A) 條的意思是:當21歲以下的人被定罪或裁定有罪,除了終身監禁以外,唯一的監禁式命令是少年犯院所拘留令。 20.英國上訴庭裁定,就第1(3A) 條而言,被告人的年齡以定罪日期決定。 21.然而,《少年犯條例》第15(1) 條除了「信納其有罪」外,還有「凡被控任何罪行」的字眼。這在第11(2) 條是沒有出現,而在英國《刑事司法法例》第1(3A) 條亦無出現。 22.假使被告人首次出庭時小於16歲,一早預備認罪,但宣讀控罪時無須答辯,案件押後,至認罪時超過16歲,則法庭需要聽取進一步陳詞,處理《少年犯條例》第15(1) 條是否使用。就本案,本席毋須裁決有關年齡的計算是否早於定罪日而在法庭提控的日子,只僅此澄清,本案裁決並不涵蓋該情況。 23.裁判官指出,若他有權撤銷控罪,他會如此命令,並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頒下照顧及保護令。本席同意裁判官寬大處理的觀點,好待上訴人得以自新。因此,本席根據感化官建議,交上訴人予其父母照顧,並由社會福利主任看管,爲期15個月,學業、工作及宵禁聽從社會福利主任指引。 24.《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的論點毋須處理。 25.本席對沈大律師及關大律師的陳詞致意。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許享明律師事務所轉聘沈素珊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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