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念祖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9/201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rch 2013.
1. 申請人被裁定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第16A條及被判處監禁37個月。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席批准他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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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1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4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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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被裁定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第16A條及被判處監禁37個月。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席批准他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2.本席是在考慮了申請人將會在上訴時服了約一半刑期及他所提出的上訴理據批准保釋申請。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將於本年底進行。若果根據一般因良好行為而獲扣減的三分之一刑期,申請人實際要服刑的時間是24至25個月。申請人在2012年12月31日已經開始服刑,到了本年底時他將會服了一半的刑期。 3.申請人被控「欺詐罪」的控罪詳情指他虛假表示:
4.代表答辯人的余國慧高級檢控官接納,涉案的金錢究竟是屬於第一證人或其公司的有關控方證供並不清晰,而有關申請人究竟是向第一證人或其公司作出私人擔保的證供亦非十分明確。但本席認為影響判決的更重要一點因素是申請人沒有向第一證人表示他當時在經濟上有能力清還該筆款項,控方所依賴的虛假陳述是申請人隱瞞他是一名破產人士。案例清楚顯示只有在隱瞞事實的一方有責任向對方披露該等事實的情況下,隱瞞行為方能構成虛假陳述。除非雙方有特殊關係,或雙方合約的性質特殊,以致隱瞞一方有責任向對方披露有關事實,否則隱瞞該等事實不會構成藉「不作為」而作出虛假陳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樹雄[2001-2003] HKCLRT 316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志輝 [2011] 3 HKLRD 186。 5.Arlidge & Parry on Fraud 第二版第 4—014 段說明有關披露的責任可在以下情況出現:
6.就算申請人同意作為擔保人,他是否因此而需要披露他是一名破產人士是本上訴的實質爭議點。 7.基於上述兩點,本席批准申請人保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余國慧代表。 申請人: 由楊永安、鄭文森律師事務所轉聘黃敏杰資深大律師及李國輔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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