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廸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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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被控兩項 “搶劫” 罪(即第1及第3項控罪),與及一項 “企圖搶劫” 罪(即第2項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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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6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169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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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黄廸銨)申請許可,擬上訴判刑。 2.申請人被控兩項 “搶劫” 罪(即第1及第3項控罪),與及一項 “企圖搶劫” 罪(即第2項控罪) 。 3.控方指,在2011年8月6日- 7日兩日內,申請人在天水圍意圖搶劫三間不同的便利店。第一次,他以生果刀威脅 “OK” 便利店的店員,搶去$1000。另外兩次,他以剪刀威脅 “7-11” 便利店的店員。第二次,他遭數名店員反抗,事敗逃脫。然而在半小時內,他卻干犯了第三次搶劫,搶去$3400。翌日,他在天水圍被警員截查,被發現藏有剪刀。其後他向警員承認干犯了上述三項罪行,並在庭上承認控罪。 4.2012年4月20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處理判刑。每項控罪,彭法官以5年半監禁為量刑基準,因申請人認罪扣減1/3,得出44個月。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後,彭法官認為三項控罪的整體刑罰應為69個月監禁,但再予以扣減6個月,理由是第一次行劫時,申請人帶了鴨嘴帽及太陽眼鏡,證人難以看清楚他的容貌,第二次行劫時,閉路電視只攝下一幅側面的相片,所以若非申請人招認,控方舉證都會遇上困難,彭法官接納這是額外的減刑因素。 5.申請人申請許可,擬上訴判刑。申請人認為他的刑期過重,他的理由是便利店的閉路電視不清楚,所以若非他招認,控方都難以證明是他干犯那些罪行。 6.本庭認為,一名犯人向警方招認一項當局原本不知情或難以舉證的罪行,確是減刑因素。至於減刑的長短,在HKSAR v Ng Wing-chung (吳穎宗) 一案中(CACC176/2005, 8 Dec 2005) ,上訴法庭有考慮過這議題。在該案中,上訴人企圖打劫銀行,之後被捕。在與警方的錄影會面時,他招認了另外三項打劫銀行罪行,這些罪行都是他一年前干犯的。犯案時,他都是帶上鴨嘴帽,太陽眼鏡,與及口罩,所以雖然銀行的閉路電視攝下了劫匪行劫時的畫面,但都難以認出犯案者。原審法官沒有就這一點,給予額外的減刑。上訴法庭認為,應該給予額外6個月的減刑。這正是彭法官給予本案申請人的額外扣減,而事實上,吳穎宗一案上訴人招認罪行的嚴重性與及次數,比起本案,都是過之而無不及。 7.另外,申請人在本庭上提出他是因為吸食毒品,所以干犯了本案的幾項罪行,但這並不是減刑的理由。 8.本庭看不到本案判刑有任何原則上的錯誤,總刑期亦非明顯過高。本庭駁回本申請。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劍華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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