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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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早前被告承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而不承認第三項企圖導致他人賣淫罪。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就第三項罪名的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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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124/2013。
Case No.DCCC 860/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6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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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德健 MA Tak-kin,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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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2月19日
出席人士: 韋漢熙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華淵資深大律師及王證瑜先生,由錢志庸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3] 企圖導致另一人賣淫(Attempting to cause prostitution of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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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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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早前被告承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而不承認第三項企圖導致他人賣淫罪。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就第三項罪名的裁決理由。

2.控辯雙方依據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

(1)女童Y於2012年5月10日向警方提供本案的資料,經修葺後的錄影會面錄像光碟,現呈堂為P1,而其準確的謄本為P1A;

(2)警方從被告家中的電腦下載有關Sophia Lam和女童Y透過Facebook(中譯為「面書」)的談話的打印本,現呈堂為P2;

(3)女警56614於2012年5月11日起,以Y的名義透過面書和Jason交談,並相約在2012年5月15日在旺角見面;

(4)被告在2012年5月15日晚上自願參與他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該錄影會面的錄像光碟經修葺後,現呈堂為證物P3,而其內容的謄本為P3A;

(5)被告在干犯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前,並沒有刑事紀錄。

3.控方只傳召一名控方證人,女警4289林艷娜。在案件時,控方第一證人駐守西九龍重案組。2012年5月15日,控方第一證人的上司指派控方第一證人以Y的名義和一名叫Jason的男子會面。控方第一證人當日下午差不多6時和Jason見面。被告的身分並沒有爭議。被告對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對觀塘區較熟悉,警察常在旺角一帶查牌。

4.由於被告覺得控方第一證人不願意跟他去觀塘,於是提議帶控方第一證人逛街和買衫給控方第一證人。被告明言帶控方第一證人行街,以討控方第一證人歡心,使控方第一證人能夠自願跟被告去觀塘。控方第一證人當時身穿白色而中間有狗圖案的上衣、灰色超短牛仔褲、黑色涼鞋,而帶著一個深藍色的背囊。控方第一證人和被告從西洋菜街行至登打士街,期間他們有交談。被告問控方第一證人何時放學,放學後做甚麼。被告亦問控方第一證人幾多歲,控方第一證人說15歲。被告進一步問控方第一證人可準備去觀塘交易沒有。控方第一證人答尚未準備好。控方第一證人說交易是指到觀塘給被告攬攬錫錫,一個鐘頭的報酬是$500元。

5.被告於是說再逛逛街,好使控方第一證人能夠放鬆心情。被告問控方第一證人喜歡甚麼,他可以買東西給控方第一證人。被告亦問控方第一證人想不想搵錢。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回答被告,只是望著被告。被告說他會在網上替控方第一證人找客人援交。被告叫控方第一證人放心,他可以替控方第一證人篩選客人。控方第一證人問被告她需要做甚麼,被告說援交的收費視乎控方第一證人可以提供哪些服務。被告說例如和客人性交收費是$1,000元,「攬攬錫錫」則是$500元。客人在見面後如果認為不適合,控方第一證人可以收$100元交通費。如果控方第一證人主動提出那客人不適合的話,控方第一證人便沒有任何收費。被告亦說控方第一證人每次成功接客的話,控方第一證人需要和被告性交作為報酬。控方第一證人其後示意其他埋伏的警員把被告拘捕。

6.在辯方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在會見被告之前已經對初步的案情有所了解。警方早前曾經去到女童Y的學校,然後到Y的居所。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的左邊身邊活動時有一柺一柺的情況。控方第一證人重申,是被告要求控方第一證人在接客後要和被告性交作為報酬。

7.女童Y的錄影會面的謄本是P1A,當中較重要的記項其中的大意如下:

記項65、69- 有一名女子叫阿詩,問他有沒有興趣搵錢,Y說有,跟著便介紹一個男子給她認識;

記項71- 阿詩把Y加入面書之中;

記項107- Y第一次和阿詩傾談是4月30日;

記項109、111- 大家講Y做不做,包括口交、拖、攬、錫,跟著討論價錢;

記項113- 對方知道Y想搵錢;

記項115、127- 是朋友介紹,他知道Y想搵錢,Y沒有錢;

記項131- 對方問Y可以做甚麼,有甚麼不做,跟著談及不同服務的價錢;

記項133- 對方問Y可不可以「拖、攬、錫」,亦有談及性交、口交和體內射精;

記項139- 沒有談及(性交的價錢)因為Y沒有興趣;

記項140、150- 跟著對方介紹他的前度(男友)給Y,那人是Jason;

記項167- 他說「妳係我女神」,叫Y到他寫字樓做他老闆,亦說想快些帶Y到他的寫字樓「做嘢」;

記項170、173-(阿詩和Y傾談)在4月30日有數天的時間;記項177、179、181、183、191-都是叫Y「出嚟做」、接客、做拖、攬、錫和性交;

記項207、209- 阿詩介紹他男友Jason給Y;

記項221- Jason亦用SMS和Y聯絡;

記項273- Y問「幾時先出」,對方說15號,Y答可以。跟著Y說「你快啲出嚟啦,我想要錢呀」。Y說快些講價錢。跟著對方講了價錢,問Y「妳做啲乜嘢」。跟著Y說「你想呢」;

記項289- 對方問Y可以做甚麼,不會做甚麼;

記項293- 對方問Y會不會用口,Y說不會;

記項295- 對方問用手,Y說不要;

記項297- 對方提及$800元至$1,000元;

記項301、303- 大家約5月15日見面;

記項311、313- 如果不接觸陽具的話,大概是$350元左右;

記項317- 如果接觸陽具的話,$800元至$1,000元;

記項321- Y未有應承對方;

記項333、335- Jason應該知道Y的歲數,應該是Y的朋友或Y自己告訴Jason;

記項345- Y知道「含」是口交;

記項345- 打飛機是幫男人自慰;

記項353- 坐檯即是陪酒;

記項361、363- Y相信阿詩要向老闆交差去搵客;

記項367、369- (阿詩)說幫Y去找客人出街,跟著收取報酬;

記項381- (在面書上)有Y的年齡,是96年12月9日;

記項385- 這是Y的真實年齡;

記項403- Sophia Lam便是阿詩。

8.被告人在2012年5月15日,在警署進行錄影會面,其修訂後的謄本是P3A,當中要項如下:

記項16、18- 被告想帶她到他自己租的辦公室,打算給錢,給他攬和錫,即是撫摸她身體和接吻;

記項26- 在面書時,被告知道對方很需要錢,亦同意以$500元作為被告攬和錫對方的報酬;

記項42、46- 被告在面書有兩個戶口,一個用JasonKasinime,一個用Sophia Lam;

記項52- (在解釋用女性名稱做登記)被告說因為用女性名稱去和其他女子交談,會令對方放下戒心;

記項54- 當被告用Sophia Lam名稱和對方相熟後,被告便會用Jason的戶口和對方交談;

記項94、96- 被告在觀塘有辦公室,當中有一張梳化床。被告打算攬和錫對方,然後支付$500元為報酬;

記項98- 被告亦對臥底說,如果他需要錢,被告可以介紹客人給他發生性行為。被告不會收錢,但對方成事後,被告想對方能以性服務回報被告;

記項115、269- 被告知道Y的年紀是15歲;

記項150- 只有被告一個人使用Jason和Sophia Lam這兩個面書戶口;

記項201、203- 被告可以幫對方找客人,但其實主要是被告自己,即是被告用一個女性戶口,當對方答應後,被告便會用自己的戶口和對方溝通;

記項518- (在面書網絡上載Sophia Lam的相片)是被告在網上找回來的;

記項605- 被告並不是真正想幫對方找客人,亦不打算上網幫對方找客人去提供性服務。

9.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而被告亦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證供分析

10.首先,法庭要強調,被告承認第一和第二項控罪,並不會令法庭對他就第三項控罪的罪行有任何不利的推斷。法庭亦需要強調,被告不出庭抗辯是他的權利,法庭亦不會因此而對被告作出任何不利的看法和推斷。被告在香港並沒有任何刑事紀錄,這是被告的良好紀錄。

11.由此至終,控罪的舉證責任都在控方,被告並沒有任何舉證責任。法庭亦要公正持平地考慮任何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和法律原則。基本上,被告並不爭議控方的案情,不爭議被告曾經向控方第一證人提出援交服務或不同服務所得到的報酬。

12.辯方的資深大律師明言,控方就第三項的證供並不足以構成控罪的罪行元素。辯方引用特區施慧英[2010] 1 HKLRD 947。該案的案情指出,一名女臥底警員因報章廣告而接觸該案的上訴人。上訴人向臥底警員說她不需要懂得揼骨,客人只想和她性交。在該會面後,臥底致電被告,說願意到澳洲工作。被告其後被控一項導致他人賣淫罪罪名。經審訊後,被告被定罪,而後來上訴庭撤銷上訴人的定罪,並裁定一名本來是娼妓的人不可能被致使成為娼妓。上訴庭認為,在考慮有關的談話內容和其他整體的證據,該臥底女警有可能給予該案上訴人這個印象。臥底在對話時得悉需要提供性服務時,臥底並沒有表示警訝和抗拒,亦沒有表示不願意做這類性質的工作。

13.賣淫的定義在Archbold Hong Kong 2013第21-194段有清楚的解說。簡單來說,任何人為了報酬,把身體作為他人洩慾的工具,不論有沒有性交,都可以視為賣淫,這亦是上訴庭在女皇李健威(譯音)[1985] 1 HKC 249的裁決。

14.承如上訴庭在施慧英所言,「有關控罪的法律原則是,如果一名人士本身是娼妓,她是不會被另一人導致她成為娼妓的。她願意提供性服務的原因,是她本身是一名娼妓,而不是因為她被另一人導致她成為娼妓。上訴人並沒有導致一名不是娼妓的人去賣淫的意圖,而被告是否相信或可能相信對方是一名娼妓,是需要從整體的案情去推斷。控方需要證明申請人當時不相信或不可能相信對方本身是一名娼妓。」(見上訴裁決書第12和13段)

15.就本案而言,辯方指出,根據被告和Y在面書網絡上的對話(證物P2),被告是相信或可能相信Y本身已經是一個賣淫或是援交的女子。原因是Y明言想搵錢,亦說除了性交和口交外,Y願意提供其他的性服務,包括被人攬攬錫錫、包括摸胸、包括除衫給人撫摸、包括觸摸私處。辯方稱,這些都是令被告相信女童Y是賣淫的女子,這亦是被告當時在透過Sophia Lam和未和Y相見前的信念。因此,當被告向臥底警員提議可以給她找客人時,被告的意圖並不是把一個原先不是妓女的人變成娼妓,被告只是幫一名娼妓找客人而已。在法庭的詢間下,辯方亦指稱,被告的行為亦不能達到企圖犯案的門檻。

16.本席認為上述辯方大律師就第三項控罪的法律陳述,就本案案情而言,似乎過於簡化和片面。當然,本席需要採納上訴庭在施慧英一案所說的法律原因,即是說如果那名人士本身已經是娼妓,她是不能被他人導致她成為娼妓。但上訴庭亦明言,法庭是需要從整體的案情去推斷。當然,責任仍然在控方去證明當時被告是不相信或是不可能相信Y本身不是一名娼妓。於此,最直接的情況就是審評被告和Y在面書網上的對話。

17.證物P2覆印了被告和Y從4月17日至4月19日,從4月29日至5月1日的對話。當中有露骨的對話,但是不難看見,被告是以Sophia Lam的身分,用一張女性的照片作為Sophia Lam的照片去引導和誘使Y作出提供性服務的人。以下的對話可見一斑:

18.在4月17日,Sophia Lam已經直接問Y「有沒有女仔朋友想搵錢?」。在4月29日,Sophia Lam再問Y「有沒有女仔朋友搵錢?」。Y反問「做咩嘢咁想搵女搵錢嘅?」。Sophia Lam佯稱她老闆叫,Y說「原來係咁」。Sophia Lam再問「妳想不想賺吓錢?」,Y說「之前諗過坐檯」。Sophia Lam跟著又說「坐檯辛苦,飲到妳傻仔,我都做過」。

19.Sophia Lam亦問「咁你想搵多少?」。Y說「$500、$600左右」。Sophia Lam說「搵夠就得」。Y說「唔知呀」。Sophia Lam直接問「上床妳做唔做?」,Y說「唔喇,插,我驚佢唔乾淨」。Sophia Lam說「戴套㗎嘛」。Y答「No喇,多謝」。Y問Sophia Lam「妳呢,點解要做阿傻?」。Sophia Lam再返回原先的題目說「咁凈係行街就少好多,$250一個鐘,如果妳唔怕畀人摸就$350,呢啲怕不怕?錫下、拖下、攬下啫。」。Sophia Lam後來說「咁不如直接介紹件好嘢畀妳,妳媾咗佢咪得」。Y反問「咁妳做緊邊行?」,後來亦說「同屋企嘈咗,所以冇錢」。Sophia Lam說「搵個男人囉」。Y答「好似好衰(然後一個苦面的表情)」。

20.Sophia Lam跟著說「我識個幾okay,不過是我以前條仔嘅FD,啱使拎去用」。Y反問「吓,咁以前條仔咪知?」又說「佢要點㗎」。Sophia Lam答道「冇咩嘢點,妳媾咗佢咪一了百了,或者是但搵件咪算,不過妳讀緊書」。Y說「係呀,咁畀妳發現咗添」。Sophia Lam說「我一睇就睇得出」,亦說「冇化妝,得意樣,中二左右」,Y答「係呀」。Sophia Lam亦說「我呢度都好多仲細過妳,扮到18歲咁去接客」,後來說「咁叻女,自己媾件嘛」。Y說「就係溝唔落(跟著個苦面的符號),呃人好衰咁,雖然我諗住搵錢」。Sophia Lam說「咁行街、錫下、摸下妳,接唔接受到?」,Y說「得㗎啦」。Sophia Lam說「摸胸呢,摸胸呢?」,Y說「Okay喇,反正冇晒希望,好sad個人」。Sophia Lam打蛇隨棍上問「下面?」,Y說「唔好插,我驚佢污糟,我好驚污糟」。後來Y說「最好係行街、摸錫okay,唔做愛」。Sophia Lam說「都係掉嗰個有錢仔畀妳」,Y說「咁好死」。Sophia Lam說「我以前條仔個FD,如果想嘅,妳慢慢媾咗佢」。Y說「佢想搵真心,定係畀錢?」,Sophia Lam答「真心多」,Y答「咁我唔係真心咪好衰」。

21.在5月1日,被告和Y亦有對說。Sophia Lam再問「妳有咩嘢不做?」,Y說「插」。Sophia Lam問「除衫?」,Y問「除衫有咩嘢做?」,Sophia Lam答「給人摸」,Y答「K」。Sophia Lam問「含?」,Y答「No喇」。Sophia Lam問「唔插下面,摸唔摸得?」,Y答「K」。Sophia Lam說「手指插,唔得?」,Y答「唔好喇,身體唔好」,並且說「妳要睇住下我嘛」。Sophia Lam問「即係總之就唔放得落下面?」,Y答「係呀」。Sophia Lam再問「幫人含?」,Y答「No,No」。Sophia Lam問「幫人打飛機?」,Y答「唔要呀,畀我調理好身體先」。Sophia Lam問「妳同佢傾下,妳有冇張性感啲嘅相?」。Y後來說「香港真細,姐姐我同妳有緣」。Sophia Lam問「咁咪仲好,要不要幫妳傾掂佢?」,Y說「Wow,他真心定咩嘢㗎?」

22.Y在她的面書上已經寫上她真實的出生年日是96年12月9日(見Y的錄影謄本P1A記項379、381和383)。本席亦要考慮到Y的年紀和她身為學生的情況。Y在她的會面謄本亦可見她的童稚和不成熟、入世不深的一面。Y亦很快信賴Sophia Lam的說話,甚至可以說她毫無保留地視Sophia Lam為好友。從上述的對話,不難發現被告是以Sophia Lam的女性名稱和相片得到Y的信任和倚賴。Y和她的家人不和,Y感到不快樂,亦沒有錢使用,因而急於搵錢。被告便乘虛而入、推波助瀾,一步一步地誘使年幼的、正就讀初中的Y去提供性服務。

23.本席認為,法庭需要從整個面書的商談過程和對話內容來推斷,不能單單看被告和臥底在當日相見時的行為、對話。從前述的面書對話,本席認為被告並不相信,亦不可能相信Y是一名娼妓,否則,被告根本不用帶女臥底去行街和買衫,令女臥底能夠放鬆心情,願意跟被告去觀塘的辦公室。本席認為這是唯一而合理的推斷。被告只是利用和誘使一個入世未深、失落而沒有錢的女童去提供性服務給他,任由他的魚肉。

24.在面書的時候,Sophia Lam盡量只談及她所為的前度男友的朋友。但是被告在和臥底女警會面後,被告進一步說會替女臥底找客人,亦要女臥底以性服務作為回報。被告對女臥底說他會在網上替臥底女警找客人去援交,被告說他會篩選客人,亦說收費是要視乎女臥底所提供哪種性服務,性交是$1,000元;身體接觸則是$500元。雖然被告曾經說他只是想借替女臥底找客人為藉口,以便佔人便宜(見被告的錄影會面修訂謄本P3A記項605),但是本席接納女臥底的證言,被告是會替她找客人援交,並且以性交作為介紹客人的報酬。

25.本席亦認為被告的言行已經超乎該罪行的預備作為,被告直接提出服務收費和他得到的回報方式,亦說明他會在網上替女臥底找客人。而女臥底亦可以拒絕接客,從而促使另一人在香港成為娼妓。

26.綜觀上述的案情分即析和推斷,本席裁定控方就第三項控罪能夠完成舉證責任,本席判被告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12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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