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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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三項控罪,法庭批准控方對第一項控罪作出的輕微修訂。在開審的第一天,被告承認第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和第二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兩項罪名,被判罪名成立。被告不承認第三項企圖導致另一人賣淫的罪名,經審訊後,本席在2月19日就第三項控罪判被告罪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和女童X的受害者創傷評估報告,押後判刑到今天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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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860/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6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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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德健MA Tak-kin,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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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3月12日
出席人士: 韋漢熙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華淵資深大律師及王證瑜先生,由錢志庸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2]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Soliciting for an immoral purpose)
  [3] 企圖導致另一人賣淫(Attempting to cause prostitution of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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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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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三項控罪,法庭批准控方對第一項控罪作出的輕微修訂。在開審的第一天,被告承認第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和第二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兩項罪名,被判罪名成立。被告不承認第三項企圖導致另一人賣淫的罪名,經審訊後,本席在2月19日就第三項控罪判被告罪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和女童X的受害者創傷評估報告,押後判刑到今天3月12日。

第一項控罪的案情

2.女童X在1997年的5月27日出生,案發時是十四歲十一個月。在2012年3月,女童X在社交網站Facebook(中譯是「面書」)認識一名自稱是「Sophia Lam」的人。

3.Sophia Lam問X是否想搵快錢,X說想。Sophia Lam於是向X提出下列賺錢的途徑:

(1)讓客人撫摸和親吻,$250元;

(2)陪客人唱卡拉OK,$350元;

(3)性交,$700元。

4.Sophia Lam向女童X表示會替她相約一名男子,其後一個自稱是Sophia Lam的朋友Jason打電話給女童X,並約女童X在2012年5月某日見面。女童X在相約的日子下午5時,在黃大仙地鐵站和Jason會面。Jason帶引女童X前往在觀塘一座工業大廈內的一間辦公室。兩人經過短暫的交談和議價後,Jason和女童X在辦公室內一張梳化床上進行性交。Jason並沒有戴上避孕套。被告並沒有支付原先議價的$450元,只給了女童X $350元。他們事後一同離開。

第二項控罪

5.女童Y在社交網站「面書」認識一名自稱是「阿詩」或Sophia Lam的女子。2012年4月下旬,女童Y和Sophia Lam透過面書商談的過程時,Sophia Lam問女童Y會否有興趣提供不同類型的親密身體接觸或性行為,以賺取金錢。Sophia Lam亦提及可賺取的金額,並聲稱可以介紹Sophia Lam的前度男友Jason給女童Y。稍後Jason透過面書網絡聯絡Y,並交換電話號碼。Jason提供相關的服務酬金,如果不涉及或接觸性器官,酬金是$350元左右;如果Y肯口交,則是$700至$800元。兩人相約在2012年5月15日見面。

6.一名女警在2012年5月11日起,以女童Y的名義在面書和Jason交談。警方亦安排另一名女臥底警員以Y的名義和被告在5月15日見面。2012年5月15日,臥底女警員和被告在旺角西洋菜街南見面,被告自稱是Jason,並要求臥底女警到觀塘一個地方躺在床上,讓被告攬、錫、摸一小時。被告會支付$500元作酬勞。

7.同日稍後時間,其他埋伏警員在西洋菜街截停和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他打算用$500元帶那女子去租房,然後攬攬錫錫那女子。警方在被告家中的電腦下載了被告以Sophia Lam和Jason Kasinime的名稱,在面書或和前述女童X和Y的對話。

8.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1)被告在面書有兩個分別以Sophia Lam和Jason Kasinime的名稱持有的戶口,兩個戶口都是被告一個人使用;

(2)被告首先用Sophia Lam的網名與其他女子交談,使她們放下戒心。在和對方相熟後,他才用Jason的戶口和她們交談;

(3)被告透過網上面書以Sophia Lam的名稱認識女童X,後來被告再以Jason和女童X聯絡;

(4)大概在2012年5月12日下午,被告和女童X在觀塘地鐵站外相見,然後他們一同到被告的辦公室性交。在性交過程中,被告沒有使用避孕套,被告沒有支付原先議價的$450元,只給了女童X $350元;

(5)被告知道女童X的年紀約為15歲;

(6)被告在面書和女童Y通訊,被告相信Y年紀約15歲;

(7)被告安排在2012年5月15日下午和女童Y會面,被告問那女臥底警員可否一起去被告的辦公室,並以$500元作為給被告攬攬錫錫的報酬;

(8)被告的辦公室在觀塘怡生工業大廈內。

9.女童X在2012年5月24日一項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便是和她發生性行為的Jason。法證醫生在檢驗女童X身體時,發現X的私處曾遭插入受損(包括因為性交所引致)的殘留跡象。前述是被告承認第一和第二項的控方案情。

10.被告的第三項控罪是經審訊後定罪,本席在裁決理由書已經詳細說出案情。簡而言之,被告在2012年5月15日會見臥底女警,該臥底女警是假扮為被告在面書社交網站交談的對象女童Y。在會面過程中,被告嘗試買東西、逛街來使臥底女警放鬆心情。被告打算帶臥底女警到觀塘去進行攬攬錫錫的交易。被告亦進一步問臥底女警想不想搵錢,他可以在網上替臥底女警找客人去援交,所收取的援交費用則視乎臥底女警可以提供服務的性質:和客人性交是$1,000元,攬攬錫錫則是$500元。客人在見面後,不喜歡臥底女警的話,只能夠收取$100元的交通費。被告則要求和臥底女警性交作為介紹客人的報酬。

求情理由

11.辯方大律師今天確實陳述了對被告強而有力,亦令人動容的求情理由。辯方認同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指出被告是一個單純和孤獨的年青人,因為身患罹疾而在成長路途中面對重大的挑戰。被告是一個鬥心強的人,亦因為本案而察覺到家人和朋友的支持和關愛。被告因為患病而感到特別孤獨,而被告干犯本案的主要原因是要舒緩被告的心情和生活壓力。被告並沒有孌童癖,亦沒有不正常的性傾向,亦沒有以年紀作為選擇女性的基礎。

12.被告案發時是二十三歲多,在本案前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未婚,和父母、家姐同住。被告的父親是退休公務員,每次都有陪被告出庭。被告因病而使左邊身體有永久性的創傷,亦因為初時醫療上的錯誤而做成好像被告父親所講「不幸中的不幸」。

13.辯方呈上被告、被告父母和被告家姐的求情信。從信中,本席深感被告父母和家姐對被告干犯罪行的悲痛和失望,亦對被告傷害別人感到歉疚。被告用了七年的時間去完成五年的中學課程,以五年半的時間完成四年的專業教育學院的高級文憑課程,今年5月便是放榜的日子。被告在2011年開始沉迷電腦的網絡世界,最後以錯誤的方法達至個人目的。

14.被告的母親身心受壓和痛苦,亦擔心被告體弱和半邊身體的殘障如何面對牢獄生涯。被告的家姐亦作出她「一生首個亦是最重要的一個祈盼的轉達,而這份轉達亦包含了一個人四分三的人生和兩個一輩子善良、真誠、踏實的老人家最後的四分一歲月的平安」。被告家姐亦憶述被告不幸的學生生涯,被同學嘲弄,但被告仍然相信別人,渴望朋友,希望有人能夠分享他所有的一切。被告家姐說被告的經歷不是獨有,但決不是一般。事件亦是父母折壽的打撃。

15.被告在他自己的求情信明言,因為傷害他人感到愧疚和後悔,因為自己錯誤的思想和消極的心態而犯了不正確的行為。被告在被捕後亦有改進更新自己,參加了進修培訓課程,亦有贊助和領養兩名小童。

16.辯方大律師說被告不承認第三項控罪是基於法律觀點的爭議,並沒有爭議案件的事實基礎。被告的成長過程並不是簡單的路程,被告面對求生亦不斷掙扎,被告都能夠一一克服各種的路障。被告不會重犯愚蠢的事情,害了自己、害了家人,亦害了社會。辯方指稱,因為被告的特殊情況,被告是值得一次輕判的機會,而被告亦不會浪費這次機會,希望法庭能夠索取其他報告,以其他方式判罰。

判刑

17.被告現年24歲,自幼得到家人的關顧。11歲時因為患病而引致後遺症。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心理學家報告指出,被告因為經歷病歷而有不少困難,但得到家庭的支持。被告的人際關並不好,感到孤獨,再加上學業的壓力而使他以性行為作為減壓的方法。被告只是在網絡平台隨機選擇傾談的對象,但他知道本案兩名少女X和Y都是未成年少女。被告對他的罪行感到懊悔,被告並沒有性偏常行為的傾向,再犯類似罪行的機會,專家認為是中度至低。而自從被捕後,被告亦有正面的行為改變,亦擴大了他的社交圈子。

18.另一方面,有關女童X的受害者評估報告指出,女童X並沒有重大的創傷,女童X亦得到家庭的支持,亦後悔因為要搵錢而過於容易相信別人,出賣自己身體。

19.就第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罪而言,眾所周知,法例是保障年輕的女童,以免女童受他人的性剝削或利用。女童X被被告侵犯時的年紀是十四歲十一個月大,而被告則差不多是24歲,年齡相差是十年多。這項控罪的最高刑罰是5年,但並沒有判刑指引。案情指出,被告是從網絡的平台,以一個女性名字Sophia Lam的戶口誘使女童X去提供性服務。與客人性交是$700元。然後被告自導自演,再用一個男子名稱Jason跟進,把女童X帶到被告的辦公室進行性交。被告並沒有使用避孕套,這無疑是增加對女童X受孕或染上性病的機會。被告亦無付出曾經提及的$700元,亦沒有付出在事前同意的$450元,而只是給被告$350元。這是另一種或進一步對女童X的剝削。

20.Sophia Lam和Jason都是被告使用的網絡戶口。被告對女童X的誘使游說在一定程度上是促使他人賣淫,亦可算是第三項控罪的翻版。本席認為,法庭是需要發出明確的訊息給那些在網絡平台上肆無忌憚獵艷和誘使他人的色慾狂徒,使他們明白因犯案而被捕,一經定罪,是需要面對阻嚇性的刑罰。可幸是女童X並沒有嚴重的心理創傷,但可悲的是法庭見到不良風氣和搵快錢文化的充斥。本案亦看見子女和家庭的疏離,以及兩名女童對性行為或觀念的扭曲和放縱。

21.本席並不接納辯方所言,女童X在接觸Sophia Lam之前,已經有向他人提供性服務的經驗。本席亦深深體會到被告父母和家姐的痛心,亦對被告成長路上的身患重病而導致身體殘障感到同情。但法庭亦需要對公眾利益和犯罪者的個人求情因素作出平衡,否則,對社會發出的訊息和對犯案者的懲處便會有所混淆。控辯雙方都沒有相類的案件判刑的參考案例。

22.就第一項控罪而言,最高刑罰是5年,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陳廣沛(譯音)[2003] 4 HKC 208的看法。雖然這類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是一般而言,上訴庭認為刑期大概是18個月。被告以金錢利誘女童X進行性交,本席亦考慮到被告和女童X的年紀差距,亦沒有使用武力。但被告沒有使用避孕套、避孕的措施,這會對女童X造成一定的危險。本席亦認為因為本案案情以非監禁刑期的方式並不適合。綜觀各項因素,本席都打算重輕發落。

23.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12個月作為起點,被告的認罪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就第一項控罪而判被告入獄8個月。

24.第二項控罪最高刑罰是6個月,被告是以一個女性身分在網絡平台誘使女童Y提供性服務,亦都相約會面時間、地點,臥底女童以Y的身分赴約。在考慮到案情,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兩個月。

25.第三項控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被告不爭議案情的基礎,但是被告是經過審訊後才被定罪。因此,並沒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席認為被告對女童Y的手法和對女童X的手法同出一轍,都是以面書網絡平台以Sophia Lam對話引誘開始,最後以Jason的身分上陣和臥底女警會面,亦再次提議提供性服務的酬金和女童向被告提供性服務作為介紹客人的報酬。本席認為被告只是單獨行事,亦沒有使用威嚇、逼迫的手段。不論被告的動機如何,被告的行為可算是對女童Y的剝削。但本案案情的刑責並不算最惡劣的一種。因此,本席以15個月作為起點。考慮到被告的求情因素,就這一項判刑,本席酌情減刑3個月,即就第三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入獄12個月。

26.本席亦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亦重新一次打算對被告重輕發落,但控罪涉及兩名女童,因此,本席頒令第一項判刑的4個月和第三項判刑分期執行,而第二項的判刑則和第三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就這三項控罪判被告入獄16個月。期間如果需要的話,本席相信被告是會接受適當的醫療和治理。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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