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琴洪 對 陳炳寬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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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13年2月22日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及頒令原告人支付第一和第二被告人上訴的訟費,金額按簡易程序評估。按本庭的指示,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在2013年2月25日提交了「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訟費陳述書」。然而,原告人沒有按本庭的指示,在隨後的14天內提交反對陳述書。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2/201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2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8年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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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甘琴洪
第一被告人 陳炳寬
第二被告人 鄧耀雄蘇合成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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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 2013年2月5日
判決書日期: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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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評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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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訟費評估判決書:

1.本庭在2013年2月22日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及頒令原告人支付第一和第二被告人上訴的訟費,金額按簡易程序評估。按本庭的指示,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在2013年2月25日提交了「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訟費陳述書」。然而,原告人沒有按本庭的指示,在隨後的14天內提交反對陳述書。

2.經考慮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的訟費陳述書後,本庭認為應作出下列調整:

C1   與當事人聯絡(2小時)

以本上訴的情況而言,按「對訟當事人基準」,2小時的聯絡時間是過長,應下調至1小時,即扣減4,000元。

D2 及D3  閱讀文件(2小時)及為聆訊作準備(2小時)

按「對訟當事人基準」,及對D1至D3項給予整體考慮的情況下, 閱讀上訴的文件和聆訊前準備時間是過長 ,應分別下調至1小時,即共扣減8,000元。

3.基於上述理由,本庭評估原告人須支付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的上訴訟費為36,500元(即48,500元 – 4,000元 – 8,000元 = 36,500元)。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蘇合成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