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琴洪 對 陳炳寬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201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July 2013.
1. 原告人在2013年3月25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批准就本庭2013 年2月22日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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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2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8年第23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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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在2013年3月25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批准就本庭2013 年2月22日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原告人另外提交了日期分別是2013年4月5日及6月25日的「請求批准上訴終審法院理由」及「補充陳述」,並連同附件。 3.原告人提出下列申請理由:
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第22(1)(a)和(b)條,規定如擬就民事上訴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5.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要求獲得共計超過五百萬元的賠償。她在擬存檔的「更改申索陳述書」把申索金額增加至超過一千萬元。但是這些都是須評估的未經算定的金錢申索,而第22(1)(a)條只適用於已經算定款項的申索。原告人的申索亦不是對財產的申索或涉及有關財產的問題。原告人的申請因此不符合第22(1)(a)條的規定。 6.另一方面,原告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並沒有列出擬要求終審法院裁決的具體法律問題。她在該通知書和其後向法庭提交的兩份文件,雖然作出了大篇幅的陳述,及夾附了一些書本的影印本,但亦只是複述她之前已提及的一些論點,以及就本庭的判決作出反駁和批評。本庭認為,原告人存檔的文件和所作的陳詞,都沒有披露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所提出的論據亦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本案亦不存在其他理由以致應把上訴交終審法院裁決。原告人的申請因此亦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 7.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原告人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撤銷其申請。 8.根據一貫訴訟常規,原告人申請失敗,應支付兩名被告人的訟費。原告人指她是受害者,不應支付訟費。本庭不同意這個論點。本庭因此命令原告人支付兩名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 9.兩名被告人按本庭指示提交了「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訟費陳述書」,要求原告人支付11,060元的訟費。本庭經考慮後,認為合理。本庭故此把原告人須支付兩名被告人的訟費評定為11,06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蘇合成律師行轉聘蘇佩敏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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