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東福 對 鄧穎詩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36/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rch 2013.
1. 本席於2013年2月25日頒下判決書(下稱「 該判決書 」),撤銷被告人(上訴人)就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的判決所提出的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頒令被告人(上訴人)須支付給申索人(答辯人)該上訴的訟費(包括保留的訟費,如有的話),而該暫准訟費命令已成為絕對訟費命令,並須循簡易程序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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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3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36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1年第11255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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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簡易評定判決書 I. 序言 1.本席於2013年2月25日頒下判決書(下稱「該判決書」),撤銷被告人(上訴人)就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的判決所提出的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頒令被告人(上訴人)須支付給申索人(答辯人)該上訴的訟費(包括保留的訟費,如有的話),而該暫准訟費命令已成為絕對訟費命令,並須循簡易程序進行評估。 2.本席在該判決書第62段同時頒令,申索人(答辯人)需依據實務指引14.3的條文將訟費陳述書繳存法庭及送達給被告人(上訴人),而被告人(上訴人)可隨後將回應對方訟費陳述書的簡短反對清單繳存法庭及送達給申索人(答辯人)。申索人(答辯人)遵照上述指示,於2013年3月12日存檔訟費陳述書,而被告人(上訴人)於2013年3月19日存檔其簡短反對清單。 3.本席在該判決書第62段述明,在收到被告人(上訴人)的簡短反對清單後將會循簡易程序評估被告人(上訴人)依據上述訟費命令須支付給申索人(答辯人)的評定訟費,然後將訟費評定結果以書面通知雙方。 II. 被告人(上訴人)的論據 4.被告人(上訴人)在其回應對方訟費陳述書的簡短反對清單中重提她在上訴期間代表她的大律師已提出的論點。但本席在該判決書已就被告人(上訴人)的上訴作出裁斷, 並撤銷她的上訴。由於上訴已決, 被告人(上訴人)不可就訟費評估重提該等論據或重申她就該上訴的立場。 5.正如上述, 本席已作出暫准訟費命令,頒令被告人(上訴人)須支付給予申索人(答辯人)就該上訴的訟費(包括保留的訟費,如有的話),而該暫准訟費命令已成為對申索人(答辯人)及被告人(上訴人)均具約束力的絕對訟費命令。本席現需處理的事宜只是評定被告人(上訴人)須依據上述訟費命令而支付給予申索人(答辯人)的訟費款額, 但被告人(上訴人)在其回應對方訟費陳述書的簡短反對清單中只要求法庭「酌情處理訟費申請」。 6.經審閱後,本席認為申索人所要求的訟費數額應作以下的評定。 III. 申索人(答辯人)代表律師的每小時收費 7.申索人代表律師THS並非合夥人,他在1996年開始執業,本席認為他以每小時港幣3,600元收費合理。 IV. B部份項目:影印費用港幣354元及訴訟書記提供服務費用港 幣220元 8.《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2(1)條述明,除第62 號命令的規則另有規定外,該命令附表1所載的訟費收費表,連同該附表所載的附註及一般規定,適用於對所有就《高等法院規則》的生效日期後辦理的爭議事務而招致的訟費所作的訟費評定。第62 號命令附表1第I部第1A項述明,製作文件的文本,不論紙張尺寸,每頁為港幣1元。 9.《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附表1第I部第2項述明,適宜由無特別資格人員辦理的事宜,例如將文件送交法院存檔、交付或收取文件及預約時間等,不論是由具特別資格的人或無特別資格的人辦理,每次辦理的費用為港幣110元。 10.本席認為影印費用港幣354元及訴訟書記存檔及送達文件費用港幣220元合理,予以批准。 V. C部份項目1:與當事人聯絡通訊30分鐘費用港幣1,800元 11.申索人(答辯人)代表律師與當事人聯絡尋求有關上訴的指示,並向他匯報上訴的進展及結果, 這不但合理而是必需的,亦是相關訟費命令下申索人(答辯人)應得的訟費。本席認為申索人(答辯人)代表律師在這方面只用30分鐘已是合理的,予以批准。 VI. C部份項目2:與被告人(上訴人)聯絡通訊30分鐘費用港 幣 1,800元 12.這項收費涉及申索人(答辯人)代表律師與被告人(上訴人)代表律師的聯絡通訊(包括書面信函及/或電話聯絡)。本席認為上訴案情並不複雜,此項收費的合理時間是15分鐘,即港幣900元。 VII. C部份項目3:與大律師聯絡通訊30分鐘費用港幣1,800元 13.這項收費涉及申索人(答辯人)代表律師委聘大律師並給予有關上訴的指示, 但上訴只涉及法理事宜,本席認為申索人(答辯人)代表律師在這方面的合理收費為港幣1,200元(20分鐘)。 VIII. D部份項目1:擬備文件30分鐘費用港幣1,800元 14.除了上述項目下的聯絡通訊文件(例如書面信函及/或給大律師的書面指示),本席實在看不到申索人(答辯人)代表律師需擬備其他文件,而擬行事通知書可由訴訟書記或見習律師擬備。本席認為,申索人(答辯人)代表律師只應用10分鐘擬備相關文件,即港幣600元。 IX. D部份項目2:詳細審閱文件2小時費用港幣7,200元 15.本席認為本案所涉的事項並不複雜,而申索人(答辯人)亦有大律師協助,因此申索人(答辯人)代表律師無需深入詳閱聆訊錄音謄本及其他資料。 本席考慮上訴所涉及的文件後,認為在訴訟雙方對評基準下,這收費項目的合適時間為45分鐘,即港 幣 2,700元。 X. D部份項目3:出席2013年2月5日的聆訊2小時費用港幣7,200元 16.至於2013年2月5日的聆訊,法庭所紀錄當天聆訊的總時間為141分鐘(10:04至12:25),但申索人(答辯人)要求2小時聆訊時間的訟費。本席認為就這項目的訟費,申索人(答辯人)所要求的訟費已是合理的,予以批准。 XI. E部份項目:大律師費用港幣16,000元 17.申索人(答辯人)代表律師所委聘的葉大律師於2008年開始執業。該上訴涉及法理問題,葉大律師需要查閱法理案例以協助法庭作出裁決,本席認為其收費合理,予以批准。 XII. 總結 18.按上述分析和說明,被告人(上訴人)須支付申索人(答辯人)的訟費是港幣30,974元(港幣354元+港幣220元+港 幣 1,800 元+港幣900元+港幣1,200元+港幣600元+港 幣 2,700元+港幣7,200元港+港幣16,000元),並由今天起計14 天內支付。
申索人(答辯人):黃江森、林輝德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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