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聯工程有限公司 對 天平邨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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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申請人(下稱“被告人”)為小額錢債審裁處2012年SCTC 40400號案的被告人。被告人曾與申索人於2011年9月7日簽訂一份工程報價單,由申索人承包天朗樓樓梯渠落沙井渠位置工程。工程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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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3年第4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4040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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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 1.本案申請人(下稱“被告人”)為小額錢債審裁處2012年SCTC 40400號案的被告人。被告人曾與申索人於2011年9月7日簽訂一份工程報價單,由申索人承包天朗樓樓梯渠落沙井渠位置工程。工程內容為:
2.申索人的證人說,報價單內所述的鎅坑深度和喉管長度,均是約數,實際深度及長度,要視乎個別工程的實際位置而定,而工程費HK$9,000是全包的價錢,所以若深度及長度超於1米和5米,申索人也要完成工程,並不能要求額外收費。 3.但被告人在工程完成後不欲付款,理由是申索人在進行工程時偷工減料,因實際鎅坑只有23公分,而喉管的長度也只有約3米,所以被告人只願支付HK$3,000。 4.審裁官張潔宜女士在審閱過雙方的證據和文件,包括以往被告人聘請申索人承包其它工程的文件,也參考了終審庭在Fully Profit (Asia) Ltd v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FACV 17/2012號案判辭的第15段,認為申請人在報價時,是不知道地底下的實際情況,所以不可能準確地計算深度和長度,一切要視乎實際情況,所以工程是以全包形式安排。因此審裁官在2013年8月1日判被告人敗訴,命令被告人支付申索人HK$9,000工程費及訟費。 5.被告人在2013年8月9日提出覆核,理由是申請人在進行上述工程時,錯誤地把污水渠接駁至清水井,以作排水之用,被房屋署查出,該署其後要求被告人糾正這錯誤。 6.審裁官在聆聽過上述理由後,不接受這理由,並在裁決理由書第32和33段如下說:
有關法例 7.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 (1) 款對上訴許可的申請,規定如下:
8.被告人在這申請說,審裁官應接受被告人提出的新證據,被告人並引用下列案例以支持這論點。這些案例是:
9.在聆訊時,代表被告人的冼大律師更引用Wong Tung Fuk v Tang Wing Sze, Irene [2013] 2 HKLRD 627 的第 54 和 55段及Fairview Park Property Management Ltd v Lee Yuen Yau, HCSA 13/1986。 10.Fairview Park Property Management Ltd 一案涉及審裁官主動撤銷裁決,並修改申索理由,以判申索人得直。但該案並不涉及新證供。該案在原審和覆核時,審裁處所考慮的證供,都是就被告人有否違反公契,而進行僭建。而對申索理由的修改,只涉及法律問題,而並非容許申索人提出一個新的控訴的事實基礎。 11.本席不同意本案被告人的陳詞。在審裁處提出覆核時,被告人所要求的並不是提出新證據,以支持原本的答辯理由,而是要提出新證據,以支持全新的答辯理由。若新證據是支持原本的答辯理由,審裁官當然應寬鬆處理。但被告人提出的,是全新的答辯理由,若審裁官接納這申請,就要將已裁決的案件推倒重來,並容許被告人以全新的答辯理由,對申索人的申索重新抗辯。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是不容許的,因為這樣會令案件審訊沒完沒了,所以本席認為審裁官在覆核時的裁決是對的。 12.本席現撤銷這申請。
被告人 (申請人): 由林錫光、陳啟鴻律師行轉聘冼穎然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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