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聖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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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聖淇於暫委裁判官許俊聲席前承認三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違反普通法,每項控罪被判入獄4星期,其中部份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星期。上訴人不服判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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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5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85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284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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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黃聖淇於暫委裁判官許俊聲席前承認三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違反普通法,每項控罪被判入獄4星期,其中部份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星期。上訴人不服判處上訴。 案情概要 2.上訴人以隠閉數碼錄影機拍攝女性裙底,將影像儲存到電腦內觀看。三項控罪影像維時22秒至7分鐘,可見裙底及內褲。 裁判官的理由 3.上訴人23歲,家中獨子,博士生,成績優異。 4.裁判官考慮律政司司長訴鍾曜隆CAAR 2/2012案所指,偷拍裙底十分嚴重,為阻嚇該討厭的行為,認罪下判刑2至4星期監禁為合適。 5.裁判官曾考慮社會服務令,但社會服務令報告指上訴人否定自己心理有問題,拒絕接受較長時期臨床心理輔導。因此,裁判官認為欠缺反思,惡習不改,自新前景不樂觀,日後可能再犯,因此判以上述刑期。 上訴理由 6.原備上訴理由概指在本案情況下8星期監禁明顯過重。 考慮 7.本案特別背景是上訴人之學業成績非常優異,大學本科一級榮譽學位,可以直接供讀博士。現大學將他停學,聽候紀律研訊。 8.代表上訴人之何律師指上訴人並非無悔意,只是礙於個人性格,不好表達自己,因此要求本席重新聽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9.第二份感化官報告比第一份正面。感化官指出,上訴人須接受臨床心理學服務,主要建議上訴人接受18個月感化以獲取心理學輔導。然而,若法庭認為上訴人應接受社會服務令,感化官亦建議特別條款,即上訴人在感化官指引下接受臨床心理學輔導。 10.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對上訴人進行一系列測試,詳盡至分析他的成長及心理狀況。臨床心理學家指上訴人在一個嚴厲家庭長大,經常備受責罵,因此養成一個內向而不合群之性格。加上他學業非常優異,更使他覺得毋須與他人交往,逐漸離群。他放縱於色情影片,影像對他再無刺激,繼而進一步的行動,終致犯罪。心理學家指出他需要接受他人,信任他人,才有機會改過。不然,有中度重犯風險。因此,心理學家亦建議他接受臨床心理學輔導。 11.代表答辯人的曾大律師指出,根據《社會服務令條例》(第378章)第6(1)(d)條,感化官有權在社會服務令生效期間作出任何合理指示。因此,社會服務令可加插獲取臨床心理學輔導之條款。 12.基於上訴人一往之學業成績,本席認為案件有特殊因素,可給予他最後機會,判以社會服務令,給他改過自身,希望他珍惜。 13.因此,本席批准上訴,改判200小時之社會服務令,附帶特別條件,即在感化官指示下接受臨心理學輔導。上訴人同意。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何謝韋 李偉業律師事務所何俊仁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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