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曉峰

Case No.DCCC 1066/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6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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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曉峰 CHEUNG Hiu Fung (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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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3月21日
出席人士: 莊天巡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國全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寶德楊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控罪: [11] 販運危險藥物險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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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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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被告不承認第十一項販毒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在裁決理由書已經詳列了案情,現不贅述。簡而言之,在2012年4月13日,在iOne網吧內,第四被告向控方第一證人臥底探員兜售氯胺酮。在控方第一證人說「要」後,第四被告打電話給一個叫阿晶的男子,接著第四被告叫控方第一證人在十五分鐘後到iOne網吧外等候。控方第一證人在網吧外遇見阿晶。阿晶給控方第一證人一些氯胺酮,而該控方第一證人則支付$300元。

2.化驗報告證實,涉案的毒品是2.57克粉末,內含1.94克氯胺酮。

求情理由

3.被告在案發時年約十七歲半,中六學生,被告並沒有涉及毒品前科。被告的父母家人都有出庭支持被告。被告在被捕前是百佳理貨員,月入$6,000至$7,000元。

4.被告在2011年8月因為普通毆打罪,而被判感化18個月,因此被告在干犯這案時正接受感化。辯方大律師說,這是第四被告第一次幫助阿晶販毒,他只是聽隨阿晶的吩咐,並沒有得到任何金錢利益。第四被告亦不是吸毒者,他只是駁腳,亦沒有重要的角色。本案涉案的毒品只是1.94克氯胺酮,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5.氯胺酮對青少年的毒害眾所周知,這亦令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在2008年6月開始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在本案中,第四被告並沒有親自交付毒品給控方第一證人,但第四被告的駁腳角色正正是販毒集團所倚賴,以加強分銷網絡和擴闊或誘使他人吸毒的社交圈子和階段。駁腳個角色是重要的一環,亦不容忽視。18歲的被告不承認控罪,亦顯示他沒有悔意,更甚者是被告在特別事項中誣捏執法人員,虛構嚴刑逼供的情節,這是加重刑責的一項因素。年紀輕的被告在2008年開始有刑事紀錄,總共有七項定罪。2011年8月因為四項普通毆打的定罪,而被判接受感化18個月。本案是在2012年4月13日發生,即是不出一年,被告便再犯案。事實上,法庭對第四被告在他七項定罪已經從輕發落,沒有把第四被告收監,但是第四被告沒有領悟自由的可貴,沒有痛定思痛,沒有珍惜法庭給予的機會重新做人。這樣可算是可悲和可嘆。

6.一般而言,販運1克至10克氯胺酮的判刑是兩年至4年。本案涉及1.94克氯胺酮,理應是要超過兩年的判刑。但是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較低的兩年作為起點。販毒罪是例外罪行,因此法庭不用因為被告的年齡而索取其他報告,而可以直接判刑。第四被告是經過審訊下才被判刑,並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兩年。亦由於本席判被告入獄,因此本席亦撤銷被告在裁判法院在2011年8月頒下的感化令。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