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11/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April 2013.
1. 申索人在兩宗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編號2012年第 22006 號及23230號 (下稱「 該小額錢債案件 」) 向3名法律援助律師(即陳妙娟、潘區淑英及鄺寶昌,下稱「 陳 」、「 潘區 」和「 鄺 」,或合稱「 被告人 」)提出申索。審裁官於2012年10月29 日的首次提訊中,頒令剔除該兩宗案件的申索,訟費不作命令。申索人對上述裁決不滿,並提出覆核申請,但於2013年2月4日遭審裁官撤銷該申請,並維持在2012年10月29日所作出的裁決,訟費不作命令。申索人不同意審裁官作出的覆核判決,現申請上訴許可,以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