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ury First Industrial Co Ltd 對 Mazda Industrial (China) Co Ltd and Another

Case No.DCCJ 4672/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467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8年第4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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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CENTURY FIRST INDUSTRIAL COMPANY LIMITED  
   
被告人 MAZDA INDUSTRIAL (CHINA) CO., LIMITED and TSANG WA LIN both trading as CHING NGAI EMBROIDERY & TOYS MANUFA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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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黎達祥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4月18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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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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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被告人就本席2013年3月12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2.本席在2013年3月12日判決被告人需就被告人出售予原告人的一批貨物作出賠償。理由是被告人送交予原告人的貨物與樣本並不一致。

3.被告人申請許可對本席的上述判決提出上訴。被告人依賴的上訴理由是,被告人送交予原告人的貨物與樣本是一致的。簡而言之,被告人是就本席對上述事實的裁斷提出上訴。

4.被告人在支持本申請的誓章中,作出如下陳述:

“1. 被告按照合約和原告協商貨期,並完成生產貨品,〔1〕原告陳老板親自到被告工廠驗貨,質量和簽生產辦是一致〔2〕原告的客人再派驗貨人員,驗貨質量和簽生產辦是一致,已經過兩次嚴格驗貨,貨品合格,然後原告派車到被告工廠裝貨品。

2.  發現了爭議問題後,被告要求自費再生產一批貨品,和自費跟原告到墨西哥查看實情及再檢查貨品。如真是實情,順手更換。但是被原告拒絕。原告此舉讓被告懷疑貨品質量出現問題的真確性。”

5.曾華蓮女士在聆訊時代表被告人,重申原告人的代表陳康夫先生〔亦是原告人的其中一位事實證人〕確曾到被告人的工廠驗貨,但陳先生在審訊時否認曾到被告人的工廠驗貨,曾女士指陳先生的所有證供都不可信。

6.曾女士懷疑貨物品質出現問題的真確性。曾女士提出的事項,本席在審訊時已聽取了雙方提交的證供及證據,並在判案前詳細考慮及分析了相關的證供及證據。

7.在判案書的第83至88段,本席已分析及處理了與驗貨相關的證供及證據。

8.在判案書的第113至115段,本席亦已分析及處理了被告人要求前往墨西哥換貨的證供。

9.在判案書的第88段,本席亦處理了陳康夫先生有否代表原告人到被告人的工廠驗貨的爭議。

10.在判案書的第68至88段及第103至107段,本席對被告人送交原告人的客户的貨物,是否有缺陷及是否與樣本並不一致,已作出分析。本席在判決前已詳細考慮了雙方提交的證供及證據。曾女士在申請上訴許可的聆訊中,並沒有提出任何本席未曾考慮的證供或證據。

11.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 條有下述規定: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2.本席看不到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的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就該上訴進行聆訊,本席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3.訟費方面,本席亦作出暫准命令,頒令本申請的訟費,由被告人支付給原告人。除非各方能達成協議,否則訟費金額由法庭評定。

14.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上述暫准命令,否則,上述暫准命令,在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後,即成為絕對命令。

  (黎達祥)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陳康夫先生代表親自出席聆訊

被告人曾華蓮女士代表自己及萬事達實業〔中國〕有限公司親自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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