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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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被控第二項和第六項的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罪、和第三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在2013年1月21日,第一被告承認第二項和第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六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辯方大律師申請把第一被告的判刑押後,以便確認警方會否在這個臥底行動再加控其他罪名。第一被告的案件押後至3月18日提訊。法庭在期間,亦處理了在控罪書上其他兩名被告。在3月18日,控方正式確認警方不會再加控第一被告其他罪名,而第一被告的判刑因此便押後至今天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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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879/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7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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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霍振興 FOK Chun Hing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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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4月10日
出席人士: 葉志康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凱靈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2]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3]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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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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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被控第二項和第六項的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罪、和第三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在2013年1月21日,第一被告承認第二項和第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六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辯方大律師申請把第一被告的判刑押後,以便確認警方會否在這個臥底行動再加控其他罪名。第一被告的案件押後至3月18日提訊。法庭在期間,亦處理了在控罪書上其他兩名被告。在3月18日,控方正式確認警方不會再加控第一被告其他罪名,而第一被告的判刑因此便押後至今天4月10日。

第二項控罪的控方案情

2.在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警方進行一項臥底行動,期間警員7960負責滲入不同三合會社團,以伺機偵查罪案和搜集相關的證據。

3.2011年1月,臥底警員經介紹,在Club Else工作。第一被告亦在Club Else擔任保安員。

4.2011年2月6日晚上十一時許,臥底警員和第一被告在巴士途中,第一被告問臥底警員是否剛剛才「跟」明哥。臥底警員說是。第一被告說,他便是與臥底警員為「親老表」。第一被告說他跟隨明哥已有幾年,又說「我哋佐敦老新嚟講,條line算多人」,並且對臥底警員解釋,當晚參加晚飯人士之間的關係。

第三項控罪 - 涉及控罪書的三名被告

5.2011年2月9日凌晨四時許,控方第一證人(即臥底警員)和三名被告和一個叫阿樂的男子一起交談。期間第三被告教臥底警員「一些洪門的東西」,問「過橋你行橋面定橋底?」。當時臥底警員表示不明白,第二被告說如果有人這樣問你,臥底警員要說「橋底過,橋面多清兵」。接著第二被告問臥底警員「而家係生定死呀?」,臥底警員說未死。第二被告說如果入了會,以前的臥底警員已經「死」了。第一被告這時亦教臥底警員如何打「『老新』49的手印」。那個叫阿樂的男子便做出「49手印」,亦示範另一個手印。後來第二被告亦教臥底警員一首詩,詩言「你說是風不是風,五色彩旗在斗中,左邊龍虎歸蛇會,右邊彪手合和同」。

6.三合會專家認為前述的手印、詩句和對話是被告們教授臥底警員如何辨別某人是否三合會會員和三合會的詩句,而所作示範的手勢代表其在三合會內的階級或身分。專家認為「49冧把」是三合會會員最基本會員的階級代號。

7.警方在2011年12月29日拘捕第一被告。臥底警員在2011年12月30日一項認人手續中,指認出第一被告。警方三合會專家指出,「新義安」是現時在香港一個三合會的組織,一般俗稱「老新」。「跟」是指效忠、追隨和加入三合會。

求情理由

8.第一被告現年25歲,單身,在2009年有一項藏有氯胺酮的控罪,被判罰款$2,000元。今次的臥底行動維持了兩年。辯方大律師聲稱,第一被告只是在2月初出現,這亦是第二項和第三項控罪的日期。第一被告因為被遣散,而在Club Else工作,後來第一被告已經另謀高就,在2011年下旬開始在現在的公司工作。現有的僱主亦寫了求情信,亦打算把第一被告停薪留職。今天,第一被告的家人亦到法庭去支持第一被告。本案其他被告已經被判刑,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夠頒下最短的刑期。辯方亦呈上第一被告家姐的求情信。在信中,第一被告家姐說,自幼第一被告的管教便落在家姐的肩上。她相信第一被告已經改過自新、遠離損友,亦找到一份安穩的職業。第一被告家姐亦相信,一家人會更有溝通,更加融洽地生活,希望法庭能夠對第一被告從輕發落。

判刑

9.第一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而法庭亦需要對第一被告以及其他兩名被告的刑期,維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

10.第一被告現年25歲,中四程度,單身,在2009年有一項藏毒定罪,被判罰款$2,000元。

11.誠如上訴庭在特區蔡家輝等人CACC 195/2009所言,就自稱三合會會員和以這身分行事的罪行,他們的嚴重性是要視乎在何種情況下自稱三合會會員和其目的為何。案情指出,第一被告並不是威嚇臥底警員或他人,亦不是在公眾場合聚眾展示實力,罪行的性質自然較輕。因此,和第二被告一樣,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3個月為起點,因為第一被告認罪,而判刑兩個月。就第三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行事的罪行,同樣地,案情並不涉及威嚇和聚眾示威的情況,本席亦是以3個月為起點,因為第一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兩個月。

12.本席相信第一被告經此一事,亦會長一智,更加重投自己家庭的關顧之中,令自己痛定思痛、重新做人,亦不要行上濫藥的不歸路。在整體的量刑原則下,本席亦打算從輕發落,和其他被告的處理方法一致,頒令兩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就兩項控罪,判第一被告入獄總共兩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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