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靜筠 對 洪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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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62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2年第625號 ------------
判決書 1.就原告人的傳票申請,本庭批准原告人要求鄺明和Wong Yiu Hang作證的申請,但不批准其餘的申請。其餘的申請包括,申請意大利地磚製造商證明信作為證供。本案的關鍵點是,被告人在有關的時候對工程是否作出有問題的工程。 2.根據原告人所說,意大利地磚製造商證明信能夠證明有關的磁磚沒有問題,這是關乎質量的問題,而不是有關被告人工作質量的問題,這是兩種不同的質量。地磚的質量不能反映出製作過程中的手工質量的問題,因此,地磚製造商證明信不能對工作過程中的手工質量有任何關連。既然沒有任何關連,因此,該證明信不會對本案的爭議提供任何作用。 3.最後,原告人要求申請聘用另外獨立專業驗樓師對相關單位作專家評估。與訟雙方已有專家證人對有關的工程作出評估,除非該些評估(原告人聘用的專家的評估)明顯地出錯,或他的評估對本案不能提供有關的專業意見的證供,否則,本庭不應該批准原告人另外再聘專家證人對單位再作出評估。 4.根據原告人的指稱,她聘請的專家證人只是在兩份報告有關的賠償金額作出不同的損害評估。但根據她所說,這只不過是每一個評估的重點不同,因此其後的評估金額不同。如果這是真的,這根據原告人所指,可能是她的專家對某些項目沒有提出或提出得不夠證據作為計算的基礎,這要在審訊時詳細檢驗,本庭不能在現時的階段確定原告人的專家在將來審訊的證供不會提供與本案有關的意見證供,或是他的證供會對原告人作出損害或引起不公平的現象,這要待她的專家作供時,才能根據她的證供作出決定。如果有不公平的現象,本庭可因應申請或自動提出或採取補救的方法,以確保審訊的公平。 5.本庭批准被告人要求林俊庭、蔡義能和鄧雅雄作為證人的申請,原告人對被告人的申請不作出反對。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6.就與訟雙方的申請,本庭不作出訟費的命令。 7.就審訊前的覆核,本庭不作出新的指令。 8.審訊前的覆核的訟費歸於本案的訟費。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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