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百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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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與另一男子洪某一同被控「在公眾場所打鬥」,違反香港法例第245 章《公安條例》第25 條。最後,上訴人在未經定罪下被處以入院令,為期兩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有關的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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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0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30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1528號) ---------------------
--------------------- 判案理由書 --------------------- 1.上訴人與另一男子洪某一同被控「在公眾場所打鬥」,違反香港法例第245 章《公安條例》第25 條。最後,上訴人在未經定罪下被處以入院令,為期兩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有關的命令提出上訴。 案情 2.上訴人與洪某為同一座公共屋邨的鄰居,事發前互不相識。2013 年3 月8 日,二人在電梯因小事發生口角,繼而動武,稍後同場被到來的警員拘捕。經檢驗後,二人的傷勢均比較輕微。 程序 3.下面是裁判官就作出有關命令的書面理由:
本上訴 4.上訴人並未提供任何上訴理由。他只在庭上表示,洪某沒事,只有他被關起,意思是不公平。 討論 5.我認為,裁判官的命令,無論實質與程序,都符合了有關的法律。事實上,上訴人還有五天便可離開醫院。 判決 6.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錦卿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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