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少民 訴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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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26號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01年第6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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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3年1月14日,本庭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和朱芬齡) 頒下判案書,拒絕原告人葉少民就副庭長鄧國楨2012年9月12日的命令,逾期上訴。有關命令是要原告人在28天內,繳付$100,000作為他在CACV 26/2012的上訴訟費保證金。本庭也命令,按照副庭長的命令第2段,由於原告人未有在期限前繳付上訴訟費保證金,他在CACV 26/2012的上訴已被撤銷。 2.2013年2月7日,原告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1月14日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他在5月9日,提交了一份20頁的陳詞和23個附件。在聆訊當日,他亦提交了一份5頁的補充陳述書和3個附件,並作口頭陳述,再次質疑原審時被告人呈堂的兩份會面報告的真確性,聲稱有人篡改會面紀錄,重申原審法官錯誤地沒有接納他的聲稱。本庭已充份考慮他呈交的所有文件和口頭陳述。 3.本庭在1月14日的判案書,已詳細交待了拒絕原告人,就訟費保證金逾期上訴的理由,故不在此覆述。 4.原告人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 22(1)(a) 條,沒有當然權利上訴。 5.第22(1)(b) 條賦予酌情權,倘若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法庭可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原告人擬上訴的命令,並非是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在他的工傷意外索償的判決,他打算提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只是他應否繳交$100,000的上訴訟費保證金,這明顯不是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他打算提出的上訴,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本庭拒絕他的申請,命令他支付被告人這次申請的訟費,訟費金額如有爭議,交由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答辯人: 由夏禮文律師行轉聘區家文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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