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5120/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July 2013.
1. 原告人代表差餉物業估價署(下稱「 該署 」),根據第116章《差餉條例》(下稱「 該條例 」)第21及第22 (1)、 (2) 和 (2A)條,向被告人追討所涉物業,即上水門口村(下稱「 該村 」)第五巷5號(下稱「 該物業 」),在1994年8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所累算該付而欠付的差餉和附加費共港幣41,058.00元及利息。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