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禮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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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林禮娥在暫委裁判官許俊聲席前承認一項營辦賭場罪,違反《賭博條例》(第148章)第5(a)條,被判監禁6 星期,她不服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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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5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15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214號) 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林禮娥在暫委裁判官許俊聲席前承認一項營辦賭場罪,違反《賭博條例》(第148章)第5(a)條,被判監禁6 星期,她不服判刑上訴。 2.本席即席批准上訴,現頒下理由。 案情概要 3.上訴人在元朗一個單位經營賭博場所,內有3 張電動麻雀枱,6副麻雀。當時有8名同案被告在打麻雀,賭款總共15,815 元,上訴人抽取佣金每小時90 元。 裁判官的理由 4.裁判官指上訴人無案底,賭場規模不算大,一般來說,刑罰是較大的罰款或緩刑。但裁判官指賭博在元朗市區日趨嚴重,跡象顯示有幕後操縱,以承包方式提供非本港居民賭博,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因此,判處上訴人入獄6 星期。 上訴理由 5.原備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討論 6.代表答辯人的招大律師指出,雖然經營賭博場所一般是不會判處即時監禁,但亦有判監的例子。於香港特別行政訴林偉強[2004-2005] HKCLRT 303,該上訴人經營「大小」和「番攤」,24 小時運作,吸引30至40 名賭客,抽佣金為彩金10%。他有同類案底,判處3 個月監禁,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裁定為合適。 7.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嚴愛林 HCMA 59/2013,該上訴人在鄉村士多經營非法賭場,內有3 張電動麻雀枱,6副麻雀,每小時抽佣60 元,賭款合共4,805 元。裁判官指有關罪行在屯門區日益猖獗,應加重刑罰。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認為裁判官有權因應某類案件在其管轄區是否猖獗而決定刑罰,有關士多沒有什麽貨品供應,有「執位」和「落莊」的牌例,儼如竹舘。5 星期監禁原則上無錯,亦不過重,上訴駁回。 8.代表上訴人之楊大律師指林偉強案的情節比本案嚴重。而嚴愛林案規模雖然相約,但牌例儼如竹舘,亦較爲嚴重。本案沒有任何證據指上訴人屬任何集團式經營,裁判官之考慮並不正確。上訴人沒有案底,本年2 月喪母,仍在悲痛之中。她已被還柙14 天,後獲聽後上訴保釋,兩星期監禁加罰款為合適。 9.裁判官有權因應當區控罪日益猖獗而判處阻嚇式刑期,但所指有組織犯罪則無證據支持。本席認為3 星期監禁為合適。 10.因此,上訴批准,刑期減為3 個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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