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江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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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營辦賭場」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 5(a) 條,在屯門裁判法院署任主任裁判官 (「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被判監禁4星期。上訴人不服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並獲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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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30/2017 [2018] HKCFI 4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3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2513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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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營辦賭場」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 5(a) 條,在屯門裁判法院署任主任裁判官 (「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被判監禁4星期。上訴人不服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並獲保釋等候上訴。 2.本席聽罷上訴人大律師的陳詞後,駁回上訴申請,下令上訴人開始服刑。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判刑理由 3.本席引述裁判官量刑理由書的判刑理由如下:
上訴理由 4.代表上訴人的陳大律師提出三點上訴理由:
本席意見 5.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合理正確。 6.上訴人是一名家庭主婦,卻承租涉案的工廠大廈單位。於求情時 (上訴宗卷26K),上訴人說:「…我哋都係師奶,人人呢幾個月喺呢度玩下,同埋有時開下party,我地呢幾個,有時喺度玩下。」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以該單位作非法賭場是偶一為之的事,是十分合理的。本席同意陳大律師指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該處所被上訴人長期用作非法營運賭場,但是裁判官亦沒有以此為判刑基礎,否則刑期必然更重。 7.嚴愛林案及林禮娥案所涉賭博場所規模與本案大致相若,屬較小型的賭博場所。值得注意的是該兩宗案件的上訴人都沒有同類前科,而且他們都是認罪。在上訴時,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嚴愛林案上訴人的5個星期監禁原則上沒有錯誤,也不過重。林禮娥案上訴人上訴得直,但刑期改判後仍要監禁3個星期。 8.本案的上訴人則有一次同類前科,裁判官也只是採納6個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已是比嚴愛林案為輕,上訴人的最終判刑絕非過重,亦無原則上犯錯。 結果 9.駁回刑期上訴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邵鈞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包建原律師事務所轉聘陳晶晶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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