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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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7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把放棄上訴通知書當作無效 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47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0年第3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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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申請人(陳蓓慧)被控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她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2010年12月10日,陪審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而張法官在同日判申請人入獄8年。 2.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並在2010年12月21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 3.2011年9月9日,申請人發出“放棄通知書”,表示放棄她針對定罪及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在附於“放棄通知書”的陳述書內表示“因不獲法律援助及大律師公會批予律師,所以決定取消不服定罪及減刑之上訴”。 4.由於申請人放棄申請,她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遭撤銷。 申請 5.2012年6月5日,申請人提出過期上訴許可申請,要求再獲准就定罪上訴。2013年1月23日,申請人亦就判刑提出相同申請,在支持其申請的陳述書,申請人分別有以下陳述:
申請人的上述陳述被視為“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的申請。 討論 6.申請人放棄了上訴許可申請,而上訴法庭亦因此已撤銷了她的申請。根據確立的法律原則,一名上訴人放棄上訴申請的行為須被視為無效,法庭才有司法管轄權重新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法庭亦多次強調要說服法庭視放棄申請的行為無效,上訴人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放棄行為,即其意願和其放棄行為是不相稱的。 7.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水基[2007] 3 HKLRD 114一案中就如何視放棄通知書為無效的法律原則作出以下的闡釋:
8.上述原則在HKSAR v Ooi Lim Khoon [2011] 5 HKLRD 100案,再次獲上訴法庭確認。上訴法庭更裁定考慮一名上訴人放棄上訴的決定是否無效時,法庭要關注的只是上訴人放棄上訴的決定是否刻意及經考慮後才作出的,而非上訴成功機會的強弱。 9.申請人必然知悉她放棄上訴申請會衍生的後果。她在簽署放棄上訴通知書時也知悉該份通知書的性質,亦必然知悉該份通知書的效用。申請人表明放棄上訴原因是不獲法律援助及大律師公會批予律師,顯示她的決定是刻意及經考慮後才作出的。 10.申請人只是在事後指有新理據支持上訴才改變主意,希望再獲批准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11.申請人放棄上訴的決定是刻意及經考慮後才作出的決定,亦是符合其意願的決定,她“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的申請不符合上述羅水基案定下的原則。本庭沒有管轄權重新處理她希望過期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庭亦無需考慮她的申請是否有足夠基礎支持。 12.再者,本案的定罪裁決是建基在陪審團不接納申請人指有關毒品是自用的證供。上述裁決是事實裁決,本庭沒有理據更改,而以涉案毒品的份量而言,8年的判刑是符合上訴法庭定下的量刑指引,亦是合理的。有其他同類案件的判刑較申請人的判刑為輕亦非有效的減刑理由。 13.本庭駁回申請人要求法庭將其放棄上訴通知書視為無效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