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栢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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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3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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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第一被告人梁栢恒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控罪罪名成立,該項控罪是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2.案情透露:案中傷者是一名15歲少年,他在案發當晚凌晨時分途經深水埗麗閣邨,遇到四名男子襲擊。當跑到東京街路中央時,他就被四名兇徒襲擊至倒臥地上,而該四名兇徒中有兩人是手持武器。本案的第一被告人當時拿著一支長電筒,而另一人則拿著一支T型鐵通向該受害者作出襲擊;另外兩人就拳打腳踢受害人。這情況剛巧被駕車經過的一班警員目擊,因而下車追捕這些兇徒,最終成功在現場捉到第一被告人。 3.傷者稍後被送往醫院,驗傷報告顯示他有以下傷勢:(一),右頂骨有一處3厘米裂傷、(二),前額左邊位置有瘀傷及觸痛、(三),左前額骨骨折及左前方鼻竇骨折、(四),左手食指及中指疼痛、(五),左手中指近端指骨及第二掌骨骨折、(六),右手肘及膝蓋有裂傷及瘀傷。傷者留院數日後出院。 4.第一被告人現年24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在2005年因為兩項打劫罪被判處去教導所,另外一項是阻差辦公。 5.求情時,辯方律師基本上沒有作出實質的求情。在本案而言,這位15歲青年受襲的原因不明。據他所說,他沒有和其他人結怨,也沒有欠人錢,但不知道為何當日會被人襲擊。無論如何,以當日的情況而言,本席認為在情節上是相當嚴重,第一被告人伙同其他人一起作出襲擊,而且他和另一人更手持武器。該名傷者的傷勢不輕,有裂傷、骨折等等。本席相信如果當日不是有班警員剛巧途經上址,這位傷者的傷勢可能會是更嚴重。毫無疑問,一群兇徒(包括第一被告人)是意圖要對這名傷者作出嚴重傷害。 6.案情也顯示第一被告人被追捕的時候曾經在一個階段回身與警方對峙,他也警告警員不要再接近,可看出他完全無視法紀,肆意向他人行使暴力。法庭是絕對不能容忍這種行為,而且是集體地向一名手無寸鐵的少年作出襲擊並導致他有這樣多的傷勢。 7.考慮過所有的情況,本席判處第一被告人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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