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柏恆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365/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6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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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柏恆 (第一被告人)
  林永秋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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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7月2日
時間: 下午3時19分
出席人士: Mr Sammy HUI,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WONG Sau-hing Charlotte,廖瑞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Gary LEUNG,由黃德慶、廖瑞彪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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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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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被告人所面對的一項傷人控罪,現階段控方舉證完畢。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律師向法庭申請終止聆訊,裁定第二被告人毋須答辯;控方反對毋須答辯的申請。

2.審視本案的證供,主要把第二被告人及其面對的控罪連起來的證人就是控方第三證人陳警員。他作供說他當日坐車途經案發現場,看見傷者在馬路中被4名男子襲擊。他乘坐的車駛近時,他看見其中一名襲擊者(他事後指這就是本案第二被告人)的側面,而當時這位被告人正腳踢受害人,因此觀察到他的側面。

3.汽車稍後停下,陳警員和他的同事下車追捕這幫兇徒。他作供說當追捕去到一個階段時,他看見一共有4人,2個在他左邊逃跑(他們是没有使用武器的兇徒),在他右邊逃跑的另外2人是有用武器襲擊受害者的兇徒。

4.陳警員最終追及手持武器的兩名兇徒。他作供指當這兩組人分開逃跑的時候,沒有武器的那組人當中一人曾經回頭望向他,而他也有機會看到他的側面(同樣是右側面),觀察時間也是短短一、兩秒。

5.陳警員的證供分析:當他交代第一次看見和第二次看見這名襲擊者,觀察時間上可能是調轉了,但無論如何,時間都是極短,少於一秒或者是一、兩秒。事發的時間是凌晨時分,雖然現場有街燈,但不難想像當時的燈光情況,而且他所形容的觀察情況是所有物體都在移動著,包括他本人。

6.本席現階段要考慮的是純粹基於這些證供,法庭可否把這宗案件給予陪審團考慮。如果法庭認為這些證供是過於薄弱的話,陪審團即使經適當的指示也不可以定罪的話,法庭就會行使酌情權在現階段終止聆訊,判第二被告人無罪。

7.基於這些證供,考慮到陳警員觀察的時間極短,也有證供顯示第二被告人和這位警員互不相識(在這件事前,第二被告人並非任何有名的人),而在觀察過程中各人都是急速地移動著,而且他所指的觀察也只是側面。兩星期後進行的列隊認人程序中,陳警員向法庭指他認出第二被告人就是當日的襲擊者,究竟他是基於甚麽因素去認出第二被告人呢?這似乎並不清楚。

8.在證供方面,,並沒有詳盡告知法庭究竟當時陳警員是憑甚麽在列隊認人程序中認出對方,如果各人都是正面向著這位警員給他確認的話,那他應該是根據正面去認那些人。但根據陳警員給法庭的資料是他只是觀察到疑犯的側面,雖然他在庭上強調根據疑犯的側面,他看見疑犯的鼻樑偏高,以此基礎去認出第二被告人。可是由始至終,列隊認人的證供都沒有清楚交代被認人士當時是以側面還是正面去讓陳警員確認。

9.基於本席認為辨認這方面的證供相當薄弱,本席認為現階段有必要行使酌情權把第二被告人的審訊終止。本席裁定第二被告人毋須就控罪答辯,予以釋放。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