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鍵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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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2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2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52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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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背景 1.本上訴亦是源自警方一次名為Operation Topchase的反黑社會卧底行動。行動結束後,有多人被捕,當中包括上訴人(“D3”)。他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控罪,並與其他被告在暫委裁判官陳家昇席前接受了審訊。最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與其他被告罪名成立。定罪日期為2010 年1 月6 日。 2.在後來的另一次審訊時,有關的卧底警員被區域法院法官裁定為不可靠之證人,最終涉及該案的被告人均獲判無罪釋放。有鑑於法庭對這名主要證人的評估,控方決定不提證供起訴其他的候審被告人。 3.關於本案,與上訴人一同被定罪的其中六人(即D1、D2、D4、D6、D12和D15)不服定罪,先提出上訴。在考慮案情及上訴理據後,本席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主要理由是由於卧底警員的可信性被法庭質疑,和在審訊時原審裁判官對辯方有偏見之嫌。(判案書可見於2011 年4 月11 日[D1、D12及D15]及11 月23 日[D2及D6]) 4.後來本案的上訴人亦要求上訴,獲法庭批準延期提出。 控方案情 5.簡單來說,針對上訴人的案情是:上述的卧底警員作供指出,他在2007 年12 月時,在某餐廳工作並認識了上訴人。到了2008 年2月20日,上訴人帶同案中第二被告人(“D2”)來到餐廳,並向他介紹說D2是他「老新」的大佬。 6.在2009年1月16日凌晨,警員先以「售賣侵犯版權物品」罪拘捕了上訴人,在調查後,警方再以「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起訴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向警員說他並非真是新義安社團的社員,他稱呼「慈哥」(D2)為大佬因為有跟著「慈哥」四處玩樂,但就不是正式跟「慈哥」的。後來在會面時,上訴人似乎是承認了當時有「順口介紹慈哥俾佢識,話係我新義安嘅大佬」(見上訴宗卷第238 頁,第 5項問答) 辯方案情 7.在原審時,辯方就會面紀錄的自願性提出過爭議。在這議題上,上訴人選擇了作供。他指警方是用侵犯版權事件為藉口,誘使上訴人到警署進行會面,隨後卻以「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拘捕他;警方不理會他想見律師的要求,並恐嚇及使用武力逼使他在文件上簽名。在考慮證供後,裁判官裁定會面紀錄是自願作出。而就一般事項方面,上訴人則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上訴理由及答辯人的陳詞 8.上訴人現基於控方主要證人曾被法庭裁定為不可信的證人而提出上訴。在親自向本席陳詞時,上訴人重覆了相同理據。 9.裁判官就本上訴案都撰寫了裁斷陳述書。他指出(見第 1至3 段):
10.雖而如此,答辯人還是向本席指出,針對上訴人而言,控方所依賴的證據不單是卧底警員的證供,還有上訴人的會面紀錄。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招認清晰,有助減低法庭對卧底警員證供可信性的疑慮。 11.但答辯人同時提到,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並未有詳細分析為何拒納上訴人就特別事項之證供(見上訴宗卷第 1006頁第 78及79段),而在口頭判詞中也祇是作了簡單的交代。答辯方認為,這情況可能亦會帶出偏見問題的考慮。 12.本席認同答辯方對本案的公平分析。但最終的問題是,就算撇除了卧底警員的證供,本席能否得出裁決有充分證據支持,及定罪安全穩妥的結論?答案會是否定的,而裁判官也說明,縱使有招認證供,上訴人也應得到相同處理。 結果 13.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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