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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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沒有提供司機身份資料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1] (下稱條例) 第63(1)(a) 條和第63(6)(a) 條。他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特委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裁定他罪名成立,判處罰款3,000 元。他不服定罪和判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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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3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和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43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3年第19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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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沒有提供司機身份資料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1] (下稱條例) 第63(1)(a) 條和第63(6)(a) 條。他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特委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裁定他罪名成立,判處罰款3,000 元。他不服定罪和判處,提出上訴。 案情 2.控方的指稱可簡述如下:
辯方案情 3.上訴人行使權利,選擇不出庭作證,也沒有傳召證人,他倚賴已有案情作為辯護。 裁判官的裁定 4.裁判官指出,在本案沒有什麽重要的事實爭議,他主要要決定的,是上訴人以電郵方式送交通知書回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5.裁判官的結論是這樣做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6.在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4],他提出的上訴理據,可以歸納簡述如下:
討論 上訴理據一 7.本席同意,發出書函的人員在文件上簽署,會是理想的做法,不過,除非有其他不妥的情況存在,否則,沒有簽署,不會影響通知書的法律效用。 上訴理據二 8.一般來說,證人在庭上的證詞,才是法庭應考慮的證據,並非證人的書面證人供詞。當然,如果法庭得知證人在庭上的證詞,和他的書面供詞有出入,在評估證人的誠信時這是應該顧及的。 9.上訴人指出,證人的書面供詞,只是在開審前才交到他的手上。這是否有問題,視乎情況。在本案,看來裁判官是有給予上訴人時間閱讀文件的,也不見有不當地催促他。上訴人未能提供充份資料和理據,令本席認為情況引致不公。 上訴理據三至六 10.這四項理據,涉及的議題互有關連,可以一併處理。 11.在本案,以下重要事實,是沒爭議的:
12.由上述事實可見,上訴人並非沒有就通知書作出回覆,問題是:他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13.首先要强調的是,本席須審視的,並非上訴人有否遵守通知書的規定,而是他所做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14.相關法律,列於條例第63條。 15.條例授權警方,在指定交通事故發生了之後,向車輛登記事主發出通知書。第63(4) 條列明,通知書
16.條文的表達,雖然在字面上好像是規限當局的做法,不過,立法原意是明顯的,那便是透過通知書的內容,規定收件人必須做的事。 17.可規定的,當然只可以是條例第63(4) 條所列的事項。 18.這些事項是:
19.上訴人批評,裁判官將這條文和控罪拉上關係,有欠公允,這批評明顯是站不住腳的。上訴理據四不成立。 20.上訴理據五中對回覆通知書的人要簽署的批評,也不成立,因為法例指明,警方須規定回覆者簽署。 21.至於上訴理據六,本席認同裁判官的看法,根據條例第63(4) 條,警方有權規定,通知書必須交回簽署的警務人員。 22.上訴人的電郵,的確並非是發給那名警員的,因此難稱符合了法律要求。 23.不過,本案的案情有特別之處,通知書所列的規定是:「填妥 ... ... 各項,以提供有關司機之身份詳情 ... ... 給以下簽署[6]的警務人員」。 24.在送交上訴人的通知書上 (辯方證物D2),警員是沒有簽署的。 25.雖然,本席認為,沒有簽署不致影響通知書的合法性,可是,在警員沒有簽署的情況下,收件人將回覆送交了給另一名警務人員,便難以苛責。若單據此便指控他有違規定,有欠公允。 26.另一方面,以電郵方式回覆,合乎法律規定嗎? 27.本席認為不是。條例第63(4) 條列明,警方必須規定:回覆要是按通知書內指明格式的書面陳述。 28.指明格式是以附上的回郵信封,貼上郵票將填妥的表格寄回。即使有人可能認為做法不夠與時並進,但是警方有權作出這樣的規定,沒有依規定回覆,便不能算作符合了法律的要求。 29.代表答辯方的署理高級檢控官霍莎莎的陳詞是:條例第 64條和本議題的考慮是有關的。從第64條來看,立法意圖明顯是這簽署了的通知書回覆,是可用作呈堂證據的。她指出,要確證電子掃描複本上的簽署,現時技術上是有困難的,是否有被塗改也難以稽考。 30.本席認同這論點,條例的立法原意,必定是規定登記車主在回覆通知書時,必須在表格上簽署,也須按警方的規定格式將表格寄回指定警員。 31.至於上訴理據七,雖然通知書有一欄要求受文者填上司機的電話號碼,而法例並沒有授權警方有權規定要填上資料,不過,通知書也表明了,這項目並非是必須填寫的。表達方式可否明確一點,由當局加以考慮。 32.因為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判處上訴 33.上訴人提出以下理據,支持他的判處上訴:
34.本席察看謄本,裁判官了解了上訴人的經濟狀況,但沒有明確告知上訴人,他有權作出求情陳詞。 35.本席給予上訴人機會作出求情陳詞。他的陳詞要點是:他沒有收入,靠女兒每個月給他的數千元過活,但她也並非每個月都會給他資助,近月便沒有了。 36.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罰款3,000元。她顧及了
37.裁判官顧及的事項,都是她應該顧及的。不過,她看來沒有在決定罰款金額時充份給予這些事項足夠比重,本案的情節特殊,本席認為,判處可以下調。 38.顧及上訴人的經濟狀況,罰款的金額可定為800元。 39.判處上訴得直,罰款金額改為800元。 40.判處這金額的罰款,純因本案的特殊情況。現在相關法律和規則已確定,將來以同樣方式違反規定者,難望法庭如此寬大對待。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霍莎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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