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訴 葉創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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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葉創興在暫委特委裁判官蘇啟昌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當地使用入閘機及入閘機上的八達通感應器」罪及一項「不遵守香港鐵路公司職員之合理指使及要求」罪有罪,分別違反《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5(a),21(1) 及43 條及附表罰則。上訴人針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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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6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36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13887-8號) 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葉創興在暫委特委裁判官蘇啟昌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當地使用入閘機及入閘機上的八達通感應器」罪及一項「不遵守香港鐵路公司職員之合理指使及要求」罪有罪,分別違反《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5(a),21(1) 及43 條及附表罰則。上訴人針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批准上訴,並下令重審,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第一證人為地鐵職員,他見上訴人以一張八達通卡,拍在機上之感應器,閘機發出「嘟」的入閘響聲,並顯示進入箭咀。但上訴人並沒有進入該閘口,而去到另外一個閘機,再以另一張八達通卡拍在感應器上,然後入閘。 4.第一證人追隨上訴人,要求查看他的兩張八達通卡,但上訴人推搪逃避,在大堂及下層月台人群間穿插。第一證人通知稽查(第二證人)。 5.第二證人要求查看上訴人的八達通卡,上訴人並不合作,質疑第二證人的權力,然後跳上在月台的列車。第二證人亦上車,期間有地鐵職員被推跌倒。第二證人要求上訴人先落車再講,上訴人經幾番理論仍不肯落車,最後由地鐵職員夾持落車。 6.警員到場,上訴人自行交出兩張八達通卡檢查,一張有入閘記錄, 一張沒有。 7.第一證人指上訴人在一個閘口拍了八達通卡,進入箭咀顯示後而不進入,可能影響到後來之乘客因誤會而不敢使用該部閘機。 8.第二控罪詳情指上訴人不服從合理指示離開車廂。第二證人指上訴人不肯落車,延誤列車開出。 辯方案情 9.上訴人作供,指他拍了第一張八達通卡後,閘機發出不成功拍卡之訊號。因趕時間,改用第二張八達通卡通過另外一部閘機。上訴人否認逃避控方證人。他見車上有職員跌倒,自己反被指推撞,十分驚慌。為了保存證據及證人,不肯離開車廂。 10.上訴人指與第二證人回到大堂後,被驚員搜身,發現身上只有兩張八達通卡,一張有入閘記錄,一張沒有,顯示他第一次拍機並不成功。 11.上訴人傳召三名到場之警員作供。三名辯方證人一致指出沒有對上訴人搜身,是他自己交出兩張八達通予控方證人驗證。 裁判官理由 12.裁判官指控辯雙方版本各執一詞。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 他所謂警員從他身上搜出只有兩張八達通卡,但警員一致否認搜身。警員於事角色中立,值得信賴。裁判官指若上訴人有兩張八達通卡,亦可以有第三張,只是當時沒有交出來。裁判官亦拒納上訴人因驚慌及要保存證人,所以不肯離開車廂,因他從無嘗試叫其他乘客作證。 13.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們證供,指上訴人第一次拍卡時是清楚發出可以通過的「嘟」聲,及顯示可以通過的箭咀,不入閘是不當使用閘機。而他沒有按合理指示離開車廂接受調查。因此兩罪成立。 上訴理由 14.上訴理由,包括質疑事實裁斷及沒有不當的意途。上訴人亦指他是受到裁判官之不當建議,才傳召三名辯方證人。 15.謄本顯示當上訴人作供完畢,裁判官問他會否傳召證人。上訴人問裁判官是否要即時決定。裁判官問他是否需要時間,他說需要五分鐘時間考慮是否傳召警察。裁判官問是那些警察。上訴人指到場處理之警察。裁判官問上訴人是否傳召三名警察,還是誰來傳召。上訴人指:「如果係嘅,要揾你傳」,裁判官回應上訴人要自己申請傳票傳召,並對上訴人說「你不如去傳吖」,指出上訴人主問時稱由警方搜出八達通卡,盤問時就說其實警方沒有實際搜身。裁判官指如果八達通卡不是由上訴人身上搜出,而是由他自己交出,不能排除上訴人身上可能有多過兩張八達通卡,裁判官指這是很關鍵的。 16.上訴人指裁判官誤導他傳召證人,將舉證責任加諸於他,結果弄巧反拙。 17.查是否傳召證人,上訴人說:「如果係嘅,要揾你傳」,但是裁判官則指示上訴人自行申請傳票,及建議「你不如去傳吖」,並將傳召證人與否之關鍵加以分析。 18.裁判官有責任向被告人解釋是否作供或傳召證人的權利,及需要接受盤問之程序。若裁判官分析案情及給予法律意見,則值得商榷。通常不列控方證人的警員可給予辯方盤問,上訴人要求裁判官傳召證人,裁判官則要上訴人自行傳召。 19.三名辯方證人的證供對上訴人不利,但上訴人身為傳召一方不能盤問。最終裁判官以信賴辯方證人爲拒納上訴人證供的理據。 20.基於公平起見,本席批准上訴。 21.然而,上訴得直非基於證據,而是技術問題。因此,本席下令重審。基於重審,本席對案情是非曲直不加評論。 2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亦拒絕上訴人之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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