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帥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297/2013。
Case No.HCCC 239/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23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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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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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3年8月15日上午9時5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鄭先赬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錦勳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兆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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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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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他被轉介至本法院判刑。

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日,被告人手持一氣槍,埋伏在金鐘一停車場內。當受害人駕駛其私家車抵達停車場,正欲泊車打開少許車門時,突然聽到一聲氣槍射擊的聲音。在此時,他亦發現被告人已坐在其身旁,私家車乘客位上。被告人當時戴著口罩,右手手持一類似手槍的物體,左手則拿著子彈匣,受害人當時感到十分之驚慌。被告人命令受害人將錢拿出,最終他搶走了受害人2,000元的現金。

當搶劫發生時,受害人的朋友剛巧路經停車場,他亦看到車內發生的搶劫。為嘗試阻止被告人離去,他亦曾意圖阻擋著車門,但當他看見被告人手持類似手槍物體的時候,他亦立即退後,被告人亦乘機逃離現場。

警方及後在私家車的司機位處撿獲一6毫米的塑膠子彈。

兩天後,被告人在尖沙咀被警員截停及搜查。警員在被告人身上,除搜得手槍外,亦搜獲一把小刀,當然亦有一封剛才胡大律師講及,致香港皇家警察的所謂求情信。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參與此搶劫,亦有搶劫此受害人,亦表示十分之後悔。

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進一步表示他在內地因賭博輸錢關係,決定重演「奪命金」的劇情,希望在停車場能夠拯救一些遇劫的人士,對方或可能因為感恩而借錢予他,償還內地欠落的賭債。他亦表示他在停車場已藏身兩天,但不幸未遇上任何的劫案,最終因肚餓決定搶劫受害人,用意是希望將搶得的金錢購買食物。

從被告人身上撿取的手槍警方後證實是一支氣槍,能夠發射能量少於兩焦耳的6毫米口徑的塑膠子彈。

被告人現年23歲,內地居民,事發時他持雙程證來港,他在內地是一名酒店侍應,月入約兩千元人民幣。

首先,本席並不接受被告人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所講及「奪命金」的情節。無論被告人最初的動機是甚麼,無容置疑的就是被告人在事發當日參與此一搶劫。在搶劫的過程中,被告人首先向受害人發射一發子彈,目的顯而易見是要震嚇對方。被告人繼而手持假槍指嚇受害人,命令對方交出錢財。在這情況下,本席相信受害人當時定必異常驚慌,一心祗希望將身上的錢財交出,被告人能夠盡快離去。

從被告人所干犯此一搶劫的情節及配備看到,他是有備而來的。換句話說,他是專程從內地來香港犯案的。在搶得此2,000元後,據他所謂已將這些錢很快便花光,似乎搶得的錢亦並非僅僅為填飽肚皮之用。

就持有假槍搶劫,上訴庭在英女皇余泰榮(譯音)([1995] 1 HKC 837)一案訂下量刑指引。上訴庭表示,持有假槍搶劫,10年即時監禁的量刑起點是合適的。上訴庭在SJ v Lee Chun Ho,Jeef([2010] 1 HKLRD 84)一案中亦重申此一量刑指引。

此案發生的地方是一公眾地方。雖然受害人被搶掠僅2,000元,但被告人在搶劫時曾向受害人發射一發子彈。正如剛才所述,此點可從警方在私家車的司機位找得子彈看到。換句話說,被告人不單僅僅展示假槍以作威嚇,實際上他亦有使用此一假槍,他亦有意圖傷害受害人,此點亦增加此件案的嚴重性。

對於受害人,甚至他的朋友而言,被告人所展示的假槍實際上是與真槍無異。正如上訴庭在最近一案件HKSAR v 劉勵聲(譯音)一案指出,執行職務的警員一旦遇上手持手槍的劫匪時,他們不會知道手搶是真還是假的。一旦警員決定還火,公眾便要承受莫大的風險。另外本案的被告人亦並非一名純屬機會主義的搶匪,他基本上是有備而來的。

在考慮所有情節,當然包括劉大律師的求情後,本席信納此一案件恰當的量刑起點是12年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他可以獲得一般的三分之一量刑折扣。

因此,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搶劫罪,他是被判處8年的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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