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是新煌火鍋海鮮酒家的經理。2004年12月28日上午九時許,當事主從酒家的寫字樓步出時,被告人和另一男子趁機衝入寫字樓,當時兩人帶著勞工手套、口罩和帽,兩人分別持有一支黑色類似手槍的物體。兩人用手槍指嚇事主與寫字樓內的酒樓合夥人,然後用膠紙綁著他們的手腳和封住他們的眼和口,將他們推倒地上。被告人等再命令寫字樓的女職員打開賬房門和內面的夾萬,兩人取去夾萬內約三十四萬現金,再將事主等三人鎖入賬房後才離去。
警方接報調查,在現場發現一個口罩,上有一些唾液。直至2010年10月左右,警方取得被告人的DNA樣本,化驗後發現與口罩的DNA樣本吻合,證實口罩上是被告人的唾液。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招認,與一名叫「排骨」的男子一同犯案,獲報酬二萬多元。
被告人現年31歲,有三次犯罪紀錄,大部分與毒品有關。2001年曾因販毒罪,判監兩年;2009年7月9日因藏毒,判監四星期,緩刑18個月。他已婚,有一女兒,剛出世四個月,妻子是內地人。被告人犯案時是中港貨車司機,他強調是到現場才知「排骨」帶備氣槍犯案。被告人表示,會在獄中進修電腦和英語,希望對將來工作有幫助。
就這類罪行的判刑,本席考慮過控辯雙方呈堂的一些案例,包括茆廣生訴女皇 [1981] HKLR 610、R v Yu Tai Wing [1995] 2 HKCLR 119、HKSAR v Mak Chi Ho [2008] HKEC 1131、SJ v Lee Chun-Ho,Jeef [2010] 1 HKLRD 84。一般持仿製手槍行劫的量刑起點應為10年,被告人闖入酒家的寫字樓行劫,明顯是針對經常有大量現金的賬房。用仿製手槍指嚇職員,將他們綑綁和封住口眼,然後從夾萬搶走約三十四萬元,這些都是提高量刑起點的因素。本席認為量刑起點應為10年。
雖然案件六年多之後才偵破,完全因為警方未能取得任何嫌疑犯的DNA樣本作比對,與被告人無關,也沒有潛逃的成份。至於被告人指,在現場才發現有氣槍,本席認為不是寬大的理由。
本席已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沒有其他值得減刑的理由。就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三年零四個月。現判他入獄六年零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