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樹賢 對 葉素雲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V 9/201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Final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October 2013 before Bokhary PJ, Chan PJ, Ribeiro PJ, Litton NPJ, Hoffmann NPJ.
1. 本上訴是和終院民事上訴2011年第11號一併審理的。2012年11月13日,本院判上訴得直,推翻上訴法庭的判決和恢復原審法官作出的宣告,該宣告說明雖然房屋委員會的紀錄裏,兩名答辯人是有關物業(居者有其屋計劃的一個單位)的註冊業主,但上訴人和她的前夫是該物業的實益擁有人(上訴人和前夫在2006年離婚,她的前夫在2010年,在原審法官作出判決後過身)。現在,雙方就訟費問題作出書面陳詞。
Legal issues: Costs order following successful appeal
Outcome: Appeal allowed; trial judge's declaration restored. Respondents ordered to pay all costs of the appellant in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and lower courts.
Cited by 12 cases
|
[English Translation – 英譯本]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上訴2011年第9號 (原上訴法庭民事上訴2009年第163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訟費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1.本上訴是和終院民事上訴2011年第11號一併審理的。2012年11月13日,本院判上訴得直,推翻上訴法庭的判決和恢復原審法官作出的宣告,該宣告說明雖然房屋委員會的紀錄裏,兩名答辯人是有關物業(居者有其屋計劃的一個單位)的註冊業主,但上訴人和她的前夫是該物業的實益擁有人(上訴人和前夫在2006年離婚,她的前夫在2010年,在原審法官作出判決後過身)。現在,雙方就訟費問題作出書面陳詞。 2.上訴人要求得到在本院和本院之下的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的訟費和費用。上訴人在下級法庭沒有律師代表,但在本院她是由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代表。兩名答辯人反對上訴人的要求,理由是﹕上訴人已過身的丈夫(即兩名答辯人的兒子)在2010年2月19日立下遺囑(這是初審之後,但在上訴法庭聆訊上訴之前),把他的全部遺產遺贈給兩名答辯人。上訴人循另外的法律程序質疑該遺囑,但在2013年1月9日,本上訴審結後,原訟法庭裁定該遺囑有效。(看來該案正在上訴待決。) 3.我等認為答辯人的反對理由不成立。已過身的丈夫所立的遺囑和關於該遺囑是否有效的法律程序和現時的法律程序裏的訟費問題沒有關聯。本案裏,上訴人要求得到該物業的實益權益,所持的理由是樓價的所有款項是她和已過身的丈夫支付的,答辯人反對上訴人的申索。本院判上訴人勝訴,因此她應得到在堅持申索的過程中招致的訟費。上述實益權益中她佔多少份額,這一點須要在另外的法律程序裏由家事法庭裁定(如果尚未裁定),然後才能確定有沒有任何份額是屬於已過身的丈夫,可以遺贈給兩名答辯人的。然而,現時的法律程序裏,此等事宜並非下級法庭或本院關注的事宜。我等看不到有任何理由要偏離通常的做法,即訟費須判給勝訴的一方。上訴人在書面陳詞裏表示因本案的關係她招致各種各樣的花費。因此,我等命令兩名答辯人須支付上訴人在這些法律程序裏,在本院和本院之下的法庭裏招致的所有訟費和費用(如有的話)。
上訴人卓樹賢呈交書面陳詞 答辯人葉素雲和羅競輝呈交書面陳詞 (由法庭高級傳譯主任李忠明翻譯)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ACV 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