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浩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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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控罪一),但承認一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控罪二);一項猥褻侵犯罪(控罪三)和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控罪四)。由於控方接納被告人的答辯,法庭於控罪二至四定罪後,命令控罪一留在檔案,未經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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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6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4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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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否認一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控罪一),但承認一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控罪二);一項猥褻侵犯罪(控罪三)和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控罪四)。由於控方接納被告人的答辯,法庭於控罪二至四定罪後,命令控罪一留在檔案,未經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承認的案情 2.受害人(下稱「女童X」)出生於1997年11月29日,案發時為十五歲又三個月。 3.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於智能電話的交友平台偽裝成一名28歲自稱Yuki的女子,結識了女童X。當時女童X已把其真實年齡告訴了被告人。交談中被告人訛稱出價每小時900元邀請女童X為其時裝生意擔任攝影模特兒,結果女童X把一些自拍照傳送了給被告人。 4.之後,被告人又假稱有四名外藉顧客出假港幣8,000元購買女童X的照片,最後女童X同意參加一個由一名聲稱為「細保」的攝影師負責的攝影會。 5.2013年2月21日,被告扮成該「細保」與女童X會合,並一同到了觀塘的雅仕賓館。於房間內,女童X按被告人的指示脫衣,亦有出示她的身分證,期間被告人為女童X拍照及錄影,其中大部分為她的裸照(控罪二);被告人亦有觸摸及握碰她的乳房(控罪三)和令她為被告人口交(控罪四),他們逗留了約兩小時後離開。當女童X要求付款時,被告人推說,要等待那些外藉顧客購買照片後才安排付款給她。 6.後來女童X的姨媽從智能手機發現她的裸照後,於2013年2月22日報警求助。 7.被告人於2013年3月11日被警方拘捕。 8.他於警誡下,承認自己偽裝成一名女士於網上結識女童X,他又聲稱女童X同意以港幣2,500元向他提供性服務,他以為女童X是18歲,而當她說自己是15歲時只是說笑。他聲稱女童X自稱有性病,故並沒有碰過她,最後雙方同意不需要付款。 報告 9.量刑前,法庭為被告人索取了背景報告、心理報告和女童X的創傷報告。 被告人的背景 10.被告人現年30歲,未婚,他的父母於2006年離婚,他與現年25歲的妹妹和父親同住。父親由於心臟出現問題,現已退休,生活依靠被告人和女兒維持。 11.被告人在港接受至中五的教育程度,之後留學紐西蘭。於2004年回港工作,曾擔任零售店的助理主管和泳池經理。 12.被告人過往有五項刑事定罪紀錄,2010年他因兩項與年齡未滿16歲人士非法性交和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監40個月。在該案中,被告人於網上結識受害人,以拍攝模特兒為名,與兩名未成年的女童發生 性行為,亦把性交過程拍下。 13.被告人於2011年服刑後由於害怕身分被揭發,故以虛假文書獲得一份助理經理一職,結果他於2013年7月因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被判監4個月。 14.於本案發生前被告人有一名要好的女友,雙方達至談婚論嫁的階段,打算於本年8月4日結婚,但本案令其未婚妻捨他而去。 15.本席亦細心考慮了被告人和其父母親撰寫的求情信內容。 女童X的創傷報告 16.女童X現在已十五歲又九個月,她於去年誕下一名小孩。從報告中可見,她對事件採取一個迴避的態度,不願多談。但專家認為,事件加深她個人原有的不信任感和無助感,她亦擔心裸照會對其家人有負面的影響。 被告人的心理報告 17.根據臨床心理專家的意見,被告人沒有孌童的傾向,但性觀念扭曲,專家評估他重犯的機會高,建議他接受心理治療。 18.於聆訊時,辯方澄清第11和14段的內容。首先本席當然不會考慮被告人承認案情以外的任何事項,於量刑時法庭只會考慮被告承認的案情,但根據被告人的澄清,法庭難以相信專家會虛構或捏造任何的事情,這顯示被告人沒有正視他的問題,態度亦想淡化他的罪責。 量刑 19.上訴庭於律政司司長訴黃龍威(CAAR 5/2008)一案中表明,就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兒童案件的量刑原則,必須反映以下三個重要因素:
20.本案的被告人透過流動裝置的交友平台,以虛假的身分結識受害人,以金錢和工作機會去利誘女童X而犯案,是有計劃地行事。根據女童X的照片和承認的事實,被告人明顯是知道她的真實年齡。在現今科技發達的社會,很多人會接觸或使用網絡平台去進行活動,犯案者往往容易隱藏自己真正的身分而犯事。被告人便看準此點而作出侵犯未成年的女童X,情節嚴重,刑罰必須具阻嚇性。再者,被告人過往已有一次相同類型手法犯案的前科,當然他並不會因為該罪行而再次受到懲罰,但量刑時法庭可考慮之前的刑罰阻嚇的力度不夠。 21.就控罪二,涉及九十張相片,數目不少,但不涉及任何性活動。本席同意,相片性質屬律政司司長訴萬廣財(譯音)中所述的第一類,上訴庭認為一般的量刑基準為1至6個月。不過,上訴庭亦指明,被告有否同類型的紀錄和相片獲得的手法和目的均是考慮的因素之一,法庭考慮了相片的數目、被告人的紀錄和相片獲得的手法等等,採納9個月作為量刑基準。 22.就控罪三和四,辯方援引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天順(CACC 244/2009)一案,但該案只針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沒有就刑期作出考慮,故對本案的量刑協助不大。此外,辯方亦提及女童X已為人母這事實。法庭必須表明,法例的原意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年幼和心智不成熟的幼童,他們縱使有性經驗,他們仍是容易受到傷害,並不表示她們不需要受到保護。 23.就控罪三和四,法庭考慮了:
24.就控罪三,被告所承認的情節涉及侵犯女童X的胸部,法庭於量刑時只可針對他承認的案情作出恰當的量刑,縱使被告人的犯案手法卑劣和他有相同類型的紀錄,但法庭仍須針對這情節作出合適的量刑,避免刑罰過份嚴苛。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採納兩年半作為量刑基準。 25.就控罪四,被告人令女童X為他口交,法庭考慮所有情況,採納3年作為量刑基準。 26.鑒於被告認罪,控罪二的刑期下調至6個月,控罪三為20個月,控罪四為24個月。本席細心考慮了辯方的輕判請求,不認為被告人聲稱因臨近婚期受壓而犯案是有效的求情因素,那只不過是一個藉口,而因本案他的未婚妻捨他而去亦屬咎由自取,除了認罪折扣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減刑的理據。 27.在考慮量刑的整體性原則時,法庭認為控罪三和四均源自同一事件,理應同期執行。至於控罪二,法庭為了反映相片可能因流出的風險,亦導致女童X所承受的困擾等因素,命令控罪二6個月的刑期當中4個月與控罪三和四的總刑期分期執行,故此總刑期為28個月,這反映了整體的假定量刑基準為三年半,基於以上的理由,被告人被判監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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