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福廣證劵有限公司事宜

上訴法庭駁回答辯人上訴人的上訴。請參閱CACV146/1999 日期:1999年10月26日
Case No.CACV 146/199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Oct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000146/1999

CACV 146/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146號

(原本案件編號:公司清盤案件1998年第481號及1999年第256號)

有關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事宜

有關福廣證劵有限公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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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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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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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郭美超頒令,清盤上訴公司福廣證劵有限公司。上訴公司於本年六月四日對該命令提出上訴。

2. 答辯人(即原清盤呈請人),現向法庭申請,要求命令上訴公司繳存上訴訟費保証金或提供訟費保証。上訴公司則反對此申請。

3. 該清盤事宜緣於上訴公司欠下呈請人李毅彥及該公司七名前雇員遣散費及薪金共八萬三仟多元,未能支付。呈請人等其後在勞資審裁處就該債項向上訴公司索償。獲勞資審裁處裁決上訴公司須支付該金額之欠薪及遣散費。上訴公司對該裁決並未提出上訴。亦無遵照裁決支付該金額。呈請人遂向高等法院原訟庭呈請要求下令清盤上訴公司。

4. 上訴公司反對清盤。聆訊時提出之反對理由為呈請人等指該公司欠下薪金及遣散費並不正確。該公司之資產被證監會依法凍結,以致未能提取資金清償債務,所以該公司並非無力償還債務。唯兩項理由皆不為郭法官接納。

5. 一般來說,如果上訴是毫無理據,必然失敗的話,而上訴人敗訴後又無能力支付對方訟費,這樣,答辯人雖然勝訴,亦會因此損失訟費。所以,如果上訴人勝訴的機會低微,而有証據顯示上訴人敗訴後,無能力支付上訴訟費,答辯人可以要求法庭命令他提供訟費保證金或其他相等之保証才可進行上訴。以保障答辯人不致因無理上訴,蒙受損失。

6. 上訴公司現提出的上訴理由,與它反對清盤令時提出的相同。上訴成功的機會看來不大,而該公司現在的經濟狀況,亦未見得可以應付上訴訟費。

7. 答辯人曾提供數個案例,其中兩案例值得在此一提。

8.有關鑽石燃料公司(1)一案(中譯),英國上訴法庭認為如果一間有限公司提出上訴,要求擱置該公司的清盤令,該公司應提供上訴訟費。占姆士大法官在該案稱『我們認為大家日後必須知道,在法庭發出絕對公司清盤令後,有關公司就該清盤令提出上訴,但又無其他人有責任支付訟費,法庭是會接納要求該公司提供上訴訟費之申請。』

9. 另一案例,攝影師物料供應互助社(2)一案(中譯),英國上訴法庭在這方面亦有同樣的觀點。該案法官如此說:『我認為應該提供訟費保証。這是一間有限公司,由於它未能清償債務,法庭已發出清盤令。因此,這是一宗表面成立的無力償還債務的個案,以此情況,在一般的規定下,該公司是有須要提供訟費 ... 法庭有權防止日後訟費須由公司資產支出 ... 當法庭有機會時,就必須發出此項命令,因為如果上訴失敗,而引致訟費由公司資產負擔,令債權人受損,這會是不公平的。』

10. 上訴公司代表易明結先生,對本庭稱因為所有公司資產被證監會凍結,所以無能力提供任何保証或支付任何保証金。他更認為呈請人李毅彥並無資格取得勞資審裁處裁決償還之金額。該公司現時唯一的資產就是它的股票牌。

11. 代表答辯人的羅律師則稱呈請人的索償與本申請無關,而且法例規定,以本案情形,提供訟費保証費是有必要的。證監會凍結上訴公司資產亦與本申請無關係,而估計的97,873元訟費,是合理的數目。代表破產管理處及臨時清盤人的徐律師認為上訴由上訴公司提出,而易先生代表反對申請致於保証金應由公司或是由易先生提供,破產管理處及臨時清盤人採取中立態度。但如需要付出保証金,該金額不應由公司負責,因為這樣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

12. 本庭認為在本案情況之下,有需要下令上訴公司提供保証金,而保証金之數目,是依答辯人在申請中提出的數目。該數目為97,873元,本庭認為這是合理的訟費估計。所以本庭下令上訴公司需要十四天內提供不少於97,873元之上訴訟費保証金,或以其他方法保證相同之金額,例如:銀行保証。上訴須暫停進行,直至該保證金由上訴公司提供為止。如果上訴公司不能在此期限內,即十四天內,提供以上之保證金或提供同樣保證,上訴予以取銷。本申請之訟費為上訴訟費之一部份。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答辯人):由法律援助署高級法律援助律師羅凱齡代表

答辯人(上訴人):福廣證劵有限公司由易明結先生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徐麗貞律師代表

註:

(1) Re Diamond Fuel Company (1879) 13 Ch D 400, CA (Eng.)

(2) Re Photographic Artists' Co-operative Supply Association (1883) 23 Ch D 370, CA (Eng.)

上訴法庭駁回答辯人上訴人的上訴。請參閱CACV146/1999 日期:19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