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志剛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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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串謀以虛假文件向財務公司申請借貸的案件。本案有5名被告人分別承認一項針對他們個別地與同一班不法分子的串謀詐騙罪行。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8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8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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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志剛 (第1被告人)
  鄭永强 (第2被告人)
  顔詠嘉 (第3被告人)
  鄭偉略 (第4被告人)
  周固君 (第5被告人)
  鄭芷琪 (第6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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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11月1日下午2時30分
出席人士: Mr Roderick W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elwyn S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家駒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1被告人
  Mr Dickson L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2被告人
  Mr Yaddy Cheung,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雅棣律師行律師,代表第3及第4被告人
  Mr Francis Cheng,由鄧耀榮律師行所延聘,代表第6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詐騙罪(Conspiracy to defraud)
  [2] 串謀詐騙罪(Conspiracy to defraud)
  [3] 串謀詐騙罪(Conspiracy to defraud)
  [4] 串謀詐騙罪(Conspiracy to defraud)
  [6] 串謀詐騙罪(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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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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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串謀以虛假文件向財務公司申請借貸的案件。本案有5名被告人分別承認一項針對他們個別地與同一班不法分子的串謀詐騙罪行。

2.案情顯示有不法分子透過不同方式接觸到本案的被告人,包括在報章上刊登招聘或借貸廣告,或是透過別人的介紹等等。之後,有關的被告人就以自己的名義向不同財務公司借貸,而不法分子就向他們提供虛假的工作和入息證明,從而令他們成功獲得貸款,個別被告人得到的貸款金額由1.5萬元至4.5萬元不等,並與不法分子瓜分騙來的款項。

3.每名被告人個別的情況摘要如下:

1被告人

接觸方式:他與一名表親,蘇曉桐(其中一名頭目ringleader),串謀詐騙財務公司;

成功借貸:成功向兩間財務公司,邦民及亞洲聯合,一共申請到6萬元貸款;

申請被拒:不適用;

瓜分騙款:被告人獲得一共2.44萬元,餘款給蘇曉桐。

2被告人

接觸方式:透過報章廣告;

成功借貸:成功向大眾財務申請到4.5萬元貸款;

申請被拒:曾經向邦民財務和Aeon財務分別申請3萬元貸款,均被拒;

瓜分騙款:被告人獲得1.8萬元,餘款歸與不法分子。

3被告人

接觸方式:透過別人介紹;

成功借貸:成功向亞洲聯合財務申請到1.5萬元貸款;

申請被拒:不適用;

瓜分騙款:被告人獲得3千元,餘款歸與不法分子。

4被告人

接觸方式:透過別人介紹;

成功借貸:成功向邦民財務申請到3萬元貸款;

申請被拒:不適用;

瓜分騙款:3萬元貸款悉數歸與不法分子。

6被告人

接觸方式:她與一名表親,蘇曉桐(其中一名頭目),串謀詐騙財務公司;

成功借貸:成功向安信財務申請到4萬元貸款;

申請被拒:不適用;

瓜分騙款:被告人與不法分子平分4萬元貸款。

求情

第1被告人

4.被告人現年35歲,過往有2項刑事紀錄,分別於1995年因汽車盜竊被判接受感化及在2001年因展示賣淫招牌被判處兩個月的監禁。

5.辯方律師指出除了被告人認罪顯示他有悔意外,本案得以偵破與被告人有莫大關係。當被告人的家人發覺他突然有金錢消費時,在查究之下知道他利用假文件到財務公司借貸,於是陪同他到警署自首,並提供進一步資料,令主要首腦蘇曉桐給警方拘捕(此人其後棄保潛逃),和揭發本案其他被告人的案件。

6.被告人患有精神病而且智力也比一般人為低,因此被表親利用,在收到貸款後,有大部分金錢給予主腦們,其精神及弱智之弱點被利用到極點。

7.辯方律師又指出本案發生於兩年多前,但正式起訴僅在數月前,事件拖延有兩年之久,這並非被告人的責任,在這長時間不明朗的情況下對他構成壓力。

2被告人

8.被告人現年27歲,過往有兩項刑事罪行紀錄,分別在2011年因盜竊而被判罰款和在2013年5月份因詐騙而被判處緩刑。此緩刑令目前仍然生效,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沒有違反有關指令,因本案發生的時間是在緩刑令頒下之前。

9.律師指出被告人誤信報章的廣告表示可協助他人申請貸款,因而接受了不法分子提供虛假的收入証明前往財務公司借款,雖然他借得4萬5千元,但他只獲取當中的1萬8千元,而最重要的還是他本人事後獨力償還所有貸款及利息,這顯示他不是拿了款項便一走了之或申請破產了事,相反他卻完全履行了債仔的責任。

10.他純粹是因經濟原因而犯案。律師指出在案發期間,被告人的一位哥哥失業,令家庭經濟拮据,在這情況下,他錯誤地利用了今次案件中的不法手段來濟其燃眉之急。

3被告人

11.被告人現年26歲,在案發時並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但在2013年4月份她因管有危險藥物而被法庭判處戒毒所令。

12.律師指出被告人有濫藥的習慣,案發時,她需要金錢來購買危險藥物,因而犯下本案。在事件中,被告人只獲得3千元的利益。律師表示被告人是願意歸還1萬5千元的貸款給有關財務公司,但由於目前在羈留中,未能作出清還,但她有信心在出獄後3個月來清繳貸款。

4被告人

13.他現年21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律師指出被告人犯案的時候祇有19歲,少不更事,未完全了解其犯罪行為的後果。

14.被告人表示願意替控方作証,指控案中的不法分子,但他獲警方告知由於有關的不法分子仍然在逃避,因此他的協助並不需要。

15.他成功向一間財務公司借取3萬元,每個月都按時清繳每月的還款,更在2013年10月把餘款悉數清還。

6被告人

16.被告人現年27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律師花上很大篇幅細說被告人成長的經歷,從得悉自己母親是後母之後,她與父母的關係轉差,加上自己的性格內向更加令她封閉起來。

17.由於不善與人溝通,她的工作生涯從來不如意,沒有一份工作能夠維持數月之久。被告人的伯父伯娘經常照顧她,她亦希望給對方金錢以示報答,在她所瓜分所得的2萬元貸款中,她給了伯娘3千元並訛稱這些金錢是從她工作賺取得來的。

18.案發時,被告人在家中看報紙找工作期間,看到一則標題為「現金出糧」的廣告,她逐致電查詢,被對方游說向財務公司借貸。警方在拘捕被告人時,在其家中找到有關的報紙。

19.被告人表示犯下本案,她實在愧對家人;但可幸的是父母沒有以負面方式對她作出批評,相反支持她勇敢面對事情。自從被捕之後,被告人與父母的關係有著明顯的改善,尤其與繼母的關係。她亦找到一份機場客戶服務員的工作,做了9個月,覺得這份工作不但有意義且能幫助別人,若不是被羈押,她有信心繼續工作下去。

20.律師進一步指出有賴家人的關心及協助,被告人每期均依時還款。直至2013年1月,被告人把餘下的款項及利息一次過清還。

判刑理由

21.這類利用虛假文件向財務公司貸款的行騙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但有案例可援。

22.首先,辯方呈遞一宗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例,Chan Chi Ming & Another(HCMA 580/2013),案情透露該兩名上訴人利用偽造文件向銀行申請兩萬元貸款,但最終未能成功,原審時被判入獄4個月,上訴得直改判社會服務令。值得留意的是這宗案件的案情顯示只有這兩名上訴人犯案,背後並沒有犯罪集團或者一班不法分子作為罪魁(The ringleaders)涉及當中。

23.與本案的情況有所不同,本案很明顯有一班不法分子透過不同方式例如報章廣告或別人介紹,接觸到本案的不同被告人;不法分子向他們提供虛假的文件,被告們分別地向不同的財務機構作出詐騙。案情近乎『輪子』形式的串謀詐騙(Wheel Conspiracy),不法分子當為串謀的軸心(The Hub),而個別被告人與不法分子串通則被視為輪輻(The Spokes)。當然,個別被告人並非被控較大的串謀詐騙,即所有被告人與不法分子串通(控方並非指個別被告人了解有其他被告人與同一班不法分子的串謀並為了較大的串謀詐騙而作出是次的行騙);話雖如此,個別被告人參與的輪輻串謀詐騙(the subsidiary conspiracy),與以上陳案相比,在性質上而言是較為嚴重的,因為陳案並沒有背後的一班不法分子作為犯罪軸心,而是純粹兩人的合謀犯罪行為而已。

24.毫無疑問,不法分子的罪行可以得逞實在有賴像本案的被告人作為他們的『馬前卒』,甘願向那些財務公司提出貸款申請,從中瓜分所得贓款,因此那些馬前卒對這班不法分子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而法庭在量刑時,亦不應忽略這一點。

25.有一宗上訴案例其案情與本案極為相近,由於是上訴庭的案例,對本席更具約束力。在劉幸航及其他人一案(CACC 218/2009),上訴庭認為這類罪行考慮的刑期應為3年。劉案的案情,除了利用虛假文書向財務公司申請貸款外,從案情可見背後是有一班不法分子,可稱為犯罪集團的頭目,參與其事。劉案中的多名被告人同樣個別地被控與同一班不法分子的罪行–例如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而並非控以較大的輪子形式的串謀行騙罪行。

延誤

26.辯方也以延誤作為減刑的理由。案件在2011年中被揭發,警方在六月拘捕本案的被告人,差不多兩年之後,才正式向他們提出檢控。

27.根據控方提供給法庭的調查與檢控事序如下:

2011年6月9日: 第1被告到警署自首揭發案件;

2011年6月13日: 警方已在一名頭目(蘇曉桐)的公司檢取涉及41人的借貸文件並拘捕了14人,並向餘下27名疑犯進行調查;

2011年11月底: 完成14名被拘捕的人之警誡供詞;

2012年9月份: 調查檔案呈交律政署索取法律意見。調查工作包括:

(1)–向19名市民証人錄取証人供詞;

(2)–20名警察証人口供;

(3)–調查9間被冒名為僱主的公司;

(4)–向法庭申請51張搜查令;

(5)–調查10間被騙的財務公司;

(6)–向9間銀行索取銀行家誓章;

(7)–處理275件証物。

2013年1月23日: 取得律政署的法律意見,但仍需對其中一名被捕人進行調查;

2013年5月初: 再次呈交檔案給律政署索取法律意見;

2013年5月16日: 本案的6名被告人正式被起訴;

2013年6月18日: 法律意見並不建議檢控這名被捕的人;

2013年7月9日: 本案在區域法院答辯。

28.無疑,本案的確涉及眾多被調查的人,涉及多間銀行和被騙的財務公司,以及被冒名為僱主的公司,但其實有關的犯罪手法並不複雜,犯罪分子祇是利用虛假文件向財務公司借貸,一切的資料在借貸文件可見,並不難找到相關的証人。而被告們在差不多兩年後才正式被檢控,本席認為確有延誤之嫌。就這一點本席會給2個月的扣減。

清還借款

29.除了第1、3被告外,所有被告人均履行了債仔的責任,清還了所借的貸款。就這一點本席給予有關被告額外1個月的刑期扣減。

1被告人自首

30.至於第1被告人,與其他被告人相比,他確有進一步的減刑因素。正如較早前說過,這宗案件得已偵破全因第1被告人到警署自首,令警方找獲其中一名頭目(蘇曉桐)並在其公司檢獲40多份涉及不同人的借貸文件包括本案的被告人,本席相信警方是基於這些資料逮捕不同的被告人。雖然蘇曉桐事後棄保潛逃,但第1被告人可說是引領警方偵破本案,這一點在其刑期方面應有適當的反映。

31.第1被告人本身患有精神病和屬於智障的人,辯方律師要求法庭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首先,客觀的事實是被告人以往曾因犯事而坐牢,換句話說,他並非一名未受過牢獄之苦的人。觀乎本案,在情節方面而言屬於相當嚴重,判處監禁是適當的做法。但純粹考慮到他的自首,精神病和智障的問題,本席會把原來已有的三份一認罪扣減遞增至一半。

32.至於其他的被告人,除了以上所談及的減刑因素外,基本上在沒有進一步的減刑空間。

各被告人的刑期

33.首先,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的起點,除了第1被告人可獲一半扣減外,其他被告人認罪可扣減三份一;另外延誤扣減2個月,而還款則減1個月。

34.最後,各被告人的刑期如下:

第1被告人:16個月監禁;

第2被告人:21個月監禁;

第3被告人:22個月監禁;

第4被告人:21個月監禁;

第6被告人:21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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