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牛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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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106.27克粉末含有82.51克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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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7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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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106.27克粉末含有82.51克氯胺酮。 2.案情如下: 3.2013年6月18日晚上,警方在旺角洗衣街設置路障,截停一部的士,被告是車內唯一的乘客,他神色慌張,警方要求被告下車接受搜查。被告一下車便逃跑,他在途中掉下四包氯胺酮毒品在路上,多位警員追截被告,終於把他圍捕到,並在他的褲袋內找到另外四包氯胺酮毒品。 4.八包氯胺酮毒品共重106.27克含82.51克氯胺酮。被告被捕時,身上還有5,651元。警方估計涉案的毒品市值為一萬二千多元港幣。 5.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他被帶回警署作進一步訊問。他對警方說,毒品不屬於他的,不過被告在庭上就承認涉案的毒品都是作販運用途。 6.被告在1996年10月27日出生,犯案時他只得十六歲八個月大,現在已屆滿17歲。他沒有正式案底,但在2010年3月因襲擊他人致身體受傷被警司警誡,他現在亦因一宗三合會案件被警方調查。主控官說,該宗案件到了拿取法律意見的階段,被告仍未被正式落案。 7.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和父母及一弟弟同住,被告有中二教育程度,他的工作收入微薄,只得幾千元,有朋友介紹他販毒賺錢,被告就愚昧地接受這工作,他在帶運毒品途中被警方拘捕。 8.辯方律師明白,這類販毒案有判刑指引,被告年青亦不是一個很大的求情理由。律師指被告自小已有行為問題,他希望法庭了解被告多些才作判刑,他建議法庭拿取背景報告,本席亦同意律師的建議。不過,感化官回報,被告並沒有向他提供進一步的個人資料給他寫報告。律師在庭上解釋,這是因為被告覺得已經沒有甚麼可以對感化官說,律師指被告要說的已一概寫在自己的求情信內。被告的母親亦寫上求情信道出被告的問題。另外,有一位社工曹小姐亦為被告寫一封求情信。 9.被告在自己的求情信中說現在已經十分後悔,希望法庭對他輕判,他希望法庭判他入教導所,讓他學習一些技能,他亦以為進入教導所可以沒有案底,被告說他會改過。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寫道,她自己健康不佳,丈夫則要忙於工作,所以未能好好教導被告,母親希望法庭對被告輕判。社工曹小姐在她的求情信中亦希望法庭對被告輕判,她說被告答應更生改過。 10.販運危險藥物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9條所指的例外罪行,即使犯人年青,法庭亦不須先考慮其他懲教方式處理,也可將犯人直接判監。 11.在本案中,被告販運的是純度達82.51克的氯胺酮,按上訴庭在許守城案(CAAR 7/2006宗)訂下的判刑指引,販運純度超過50克至300克的氯胺酮判刑起點為6至9年監禁。 12.被告犯案時雖然年青,但亦已有十六歲及八個月大,不是法律上所說的極之年青(extreme youth)。上訴庭很多時都認為,不應對年青的販毒者寬厚,否則就會造成縱容的現象,令犯罪集團更會利用年青人去販毒。因此,販毒者年青不是有力的求情因素,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au Si Ho(CAAR 7/1999)。 13.雖然被告希望進入教導所,免除監禁,但本席並不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判刑,辯方律師亦公道地同意。按上訴庭訂下的判刑指引,本案的判刑起點最低為6年監禁,即認罪後監禁亦難以低過4年,教導所的判刑難以相比,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u Shing Kit(CAAR 8/2011)。 14.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律師的著力求情,與及他遞上的幾封求情信,本席認為在本案中對被告判處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律師希望法庭因被告的年青因素而給他額外扣減,本席認為年青不是一個有力的求情理由,在上文已經說過。事實上,愈來愈多幕後的販毒集團利用年青人帶運毒品,所以法庭不應對年青販毒者寬厚,更不能給予額外扣減,本席認為以被告的情況,法庭應按上訴庭訂下的判刑指引作判。 15.本案涉及純度達82.51克的氯胺酮,本席認為判刑起點最少應為6年監禁,其實可以定得較高,不過被告以前並無嚴重的犯事紀錄,他沒有正式案底,本席認為在此案中以6年監禁作判刑起點已經可以,並給予被告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對他判監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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