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718/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December 2013.
1. 第一和第二原告人,以及被告人,是第三原告人公司股東,分别持有50%、25%和25%股份。各原告人於1998年入禀本法院,指被告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當地代表第三原告人,參與在内地的訴訟,以及簽署合約和相關文件,令公司和其他原告人蒙受損失,於是要求法庭針對被告人,頒布禁制令,以及向他追討賠償。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