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迪斯(又名梁家進及梁柏庭)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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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否認3項勒索控罪(第一至三項控罪),D2否認2項勒索控罪(第二及三項控罪),受害人同是男子X,日期及金額則各異 [1] 。兩人經審訊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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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106/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Dec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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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迪斯(又名梁家進及梁柏庭) (D1)
  何美嬌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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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3年12月6日上午11時20分
出席人士: 王興偉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思聖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Lau Pau & Co 轉聘,代表第一被告
  梁禮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Yip, Tse & Tang 轉聘,代表第二被告
控罪 : [1]至[3] 勒索罪 (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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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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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D1否認3項勒索控罪(第一至三項控罪),D2否認2項勒索控罪(第二及三項控罪),受害人同是男子X,日期及金額則各異[1]。兩人經審訊後被定罪。

控方案情撮要

2.本案全部事情均在2012年發生,X當時22歲。2月9日中午初次在網上認識D1,下午便在D1家中與D1肛交。2月10日,D1聲稱母親(“「母親」”)已用針孔鏡頭將肛交過程錄起,「母親」打算將片段上載到互聯網,以及控告X與未滿21歲之D1非法肛交,D1先後3次要求X付錢了事(分別為第一至三項控罪),D2其後2次協助D1作同樣要求(分別為第二及三項控罪)。X付了部分錢後,勒索卻未停止,X不勝負荷,向同事及家人表白後報警。D1被捕後作出一些招認,D2沒有回應。

X與D1相識過程

3.X為旺角一間日本餐廳的侍應, 2月9日中午工作期間登入一個互聯網上的同性戀交友平台,以文字短訊認識一名為“Jero”,Jero給他一個電話號碼,他致電Jero,相約1530時在D1的家中會面。

4.1530時D1開門給X,屋內有兩間睡房,沒有其他人,二人初在客廳沙發上聊天,D1吃了藥謂要睡覺,進入睡房,也讓X進來,後來進行肛交。X與D1在1800時一同離開D1的家,D1謂要搭的士去旺角,X乘車回家。

第一次勒索(第一項控罪):2月10日

5.當日上午,D1致電X約見在葵盛西邨家中就近的平台(“該平台”)見面攀談,X在中午到達,D1謂「母親」在衣柜中的針孔鏡頭將肛交過程錄起,「母親」打算將片段上載到互聯網,以及控告X與未滿21歲之D1非法肛交,除非X付她$20,000。X謂自己沒有錢,D1建議X問朋友借錢。X的銀行戶口內只有$2,000多,他在附近柜員機提取$2,000交給D1,自己只剩數十元。當日X向兩位同事先後借得$17,000,其後透過柜員機存入D1指定的銀行戶口。

第二次勒索(第二項控罪):2月21日

6.當日中午,D1致電X謂「母親」已將肛交片段儲藏在USB內,她另要$80,000。X正值班,無暇詳談。約1500時,X致電D1,D1相約X到該平台見面。

7.同日約1530時,X來到與D1會合,D1重申「母親」要$80,000才肯刪除該片段。D1帶X到家中,建議X到財務公司借錢。D1其後進入第一間睡房,X聽到有人在睡房內對話,D1與一名女子(即D2)從房中出來,D1介紹她為「阿嬌」,謂她與「母親」非常熟絡,並已知道此事,會一齊傾討解決方法。D2謂「母親」只是要錢,有錢便可解決此事。D1及D2重提X可到財務公司借錢,D1謂葵涌廣場及葵芳新都會廣場有些財務公司,D2會與X一同去,因為她熟路, 亦可防止X溜走。D2與X乘小巴到葵芳新都會廣場, X進入邦民財務公司,D2沒有進入,X借到$30,000,支票以X作為受款人。二人回到D1的家中,D1取去該張支票,但發現要X本人才可兌現。D1指示X翌日要到D1家中,要將該張支票兌現及要再借錢。

第三次勒索(第三項控罪):2月22日

8.當日上午, X於 1100時到達D1家中,D1及D2在一起。D1謂「母親」要$150,000,否則會將雞姦片段上載到互聯網及報警指控X與21歲以下之D1肛交。D2與X到銀行將$30,000支票兌現,將$30,000現金交給D1,然後D2與X一同到荃灣南豐中心的一些財務公司借錢,忙了大半天卻借不到錢,D2在X面前致電D1問D1如何是好,D2向X轉述D1建議X到旺角的財務公司去借。D2 沒有與X同行,X自行在旺角問了一些財務公司,仍借不到錢。X回到任職的餐廳向一位女上司說出肛交事件及被人以針孔鏡頭拍下短片用來勒索。其後X也告訴了家人此事,包括告白了自己的同性戀者身份,非常難堪,翌日2月23日報警。

D1被拘補過程

9.2月27日D1在家中被拘捕,在警誡下時D1說:「阿Sir我知錯喇,我都係近排等錢使先知呃[X]啲錢。」

10.其後在警署進行錄像會面時,D1在警誡下答覆探員的問題。D1所說的包括:

(1) 2月9日在家中被X雞姦;

(2) 他“呃”X,謂「母親」安裝了針孔鏡頭拍下雞姦過程,若X不給他錢,他便會向警察投訴X雞姦21歲以下人士,在這事情上其實沒有「母親」這個角色,也沒有針孔鏡頭拍下任何片段;

(3) 2月10日,X到他家中,X給他$2,000後,他勒索X尚要付$50,000;

(4) 2月11日,他收到X另外$17,000轉賬後,勒索X尚要付$30,000;

(5) 2月13至15日,他收到X另外$30,000現金後,勒索X尚要付$50,000;

(6) 他將X交來共$49,000當中的$17,000用來交舖租,餘下的$32,000則在澳門賭錢輸光。

11.5月14日D2在觀塘家中被拘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定罪的基礎

12.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D1干犯第一至三項控罪,本席裁定他罪成。

13.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D2干犯第二及三項控罪(除了未能證明她知道勒索的實際金額,但已證明到她知道的此金額足以交舖租及付貨款,D1被盤問時說兩店月租分別是$8,500及$6,200,還有貨款,本席在《裁決理由書》亦已言明信納這金額,所以就D2而言,勒索金額至少是數千元),本席在此基礎上裁定她罪成。

個人背景及求情

14.D1現年21歲,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中三教育程度,他的父母早已離婚,他與母親關係差劣,沒有聯絡。父親本來與他同住,關係不錯,可惜已於本年1月去世,他案發時獨居於葵盛西邨,在旺角曾經營3間時裝店,有一間在案發時已結業,D2是餘下其中一間的負責人,有時會有店舖的貨物貯存在葵盛西邨家中,D2有時上來執貨。

15.案發後他已頂讓餘下的店舖,房屋署已收回以他父親為登記住戶的單位。他聲稱17歲起便養成賭博習慣,但沒有欠下賭債,同年透過父親的朋友關係與音樂娛樂公司簽約3年受訓成為歌手。他的藝人朋友高皓正寫信為他求情,相信他因痛失父親,一時想不開放縱自己,與人發生關係後不懂自處或向人求助才發生這事,形容他心地善良,絕非刻意想有傷害別人之處。高先生今天墊支代他連本帶利將事主付出的全數交來法庭,法庭將轉交事主,事主最終不會有金錢上的損失。

16.D2現年22歲,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中三教育程度,自小父母離異,她與繼父、母親及弟弟同住,替D1工作之前在便利店工作。協助D1犯案,她沒得到任何D1承諾或實際報酬。

判刑考慮

17.勒索案沒有量刑指引,辯方應本席要求呈交判例,D1及D2各有兩宗判例,其中一宗同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冠賢 (Cheung Kwun Yin) CACC 164/2007中譯本。事主是已婚婦人,是被告任職的酒吧的客人,不久便與被告發生性關係,被告向她不斷借錢,已得到共$1,000,000,沒有歸還,被告揚言若她拒絕另借$1,000,000,他便會向她丈夫揭露他們的不當關係,她被迫至想到自殺,最後報警,由相識至報警前後共20個月。上訴庭認為應以2 ½ 年作為量刑基準。

18.代表D1的陳大律師援引的另一宗判例是HKSAR v Chen Wei Li (陳偉麗) CACC 402/2004,被告是一名應召女郎,事主從雜誌上看到應召服務,致電被告到事主家中提供服務,被告到達事主家中後,事主付過雙方預先同意的$700,被告打電話給某人,一會兒事主家中的電話響起,一把男聲要求事主付$5,000,否則會叫一些兄弟到事主家中毆打事主及將他掟落街。被告在事主家中搜掠財物後,取去事主的手機、現金$120及八達通儲值卡。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以2 ½ 年作為量刑基準恰當。

19.陳大律師亦要求本席以2 ½ 年作為量刑基準。

20.代表D2的梁大律師援引的另一宗判例是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偉雄 HCMA 757/2009,事主18歲時從事援交,被告是其客人,被告曾在性交易當中拍下事主的露骨照/影片,承諾只供個人收藏,其後事主斷絕交往,被告雖已有妻室但卻想繼續交往,便威脅她,令她意會到他隨時公開該批照/影片,在20個月斷續的往來期間她與他共進行25次性交易,其後的數次並非是她所願。原訟庭認為裁判官以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無可厚非。

本案判刑

21.第一至三項控罪發生於13天之內,D1誐稱有針孔鏡頭攝錄事主非法與自己(即未足齡人士)肛交,目的是勒索事主,前後共3次,事主的經濟能力微薄,面對日益暴增的索價,分別是$20,000,$80,000及$150,000,千辛萬苦才勉強先後籌到共$49,000,其中$30,000是財務公司的貸款。D1將一部分交租付貨款之餘,另一部分卻在賭博中輸掉[2]。事主被迫至報警之前,別無選擇地要將同性戀性向對家人表白,非常難堪。本席以2 ½ 年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由於他已全數交還事主付他的錢($49,000本金)及事主付財務公司的利息($273),本席另減刑4個月,D1沒有其他求情因素。他的每項刑期是2年2個月,同期執行。

22.D2出於賓主及朋友關係幫口叫事主付款了事,並於2月21及22日押解事主去財務公司借錢,本席以9個月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她沒有求情因素,這是她的刑期,每項控罪同期執行。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1] 第一項控罪有關2012年2月10日勒索$20,000,第二項控罪有關2012年2月21日勒索$80,000,第三項控罪有關2012年2月22日勒索$150,000

[2] 他在錄像會面中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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