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仲勤

Case No.DCCC 71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Dec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1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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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仲勤YUEN Chung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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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12月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張卓勤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仲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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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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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不承認兩項有意圖傷人罪。經審訊後,本席在11月22日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當天,被告並沒有出庭應訊,違反保釋條件。本席頒下拘捕令,亦因應辯方的要求,把判刑押後至今天12月4日。本席在裁決理由書已經詳述案情。簡而言之,被告夥同另外三人在2013年4月28日早上六時許,乘車到屯門醫院的士站附近,手持鐵通,襲擊姓陳的男子和姓黎的女子。同黨以刀砍傷男子的背部,行兇者都戴有口罩,被告亦即日和同黨返回內地。被告在同年的5月7日在落馬洲關口被捕。控方倚賴被告的錄影會面,舉證被告犯案。

求情理由

2.被告現年22歲,在2013年6月開始是運輸工人,月入大約是九千多元。被告在內地居住,但近期住在屯門富泰邨。

3.被告在案發前曾經飲酒。辯方大律師聲稱,幸運地兩名受害人都沒有永久創傷。辯方認為並沒有明確證據證明今次的傷人案涉及三合會元素。

判刑

4.本席只會就本案案情作為判刑的事實基礎,並不會因為被告棄保潛逃這一種愚蠢行為而加重被告就本案的刑責。當然,被告大有可能因為棄保潛逃而干犯另一項《刑事訴訟條例》第9L條的罪行,因而要面對更加長的刑期。控辯雙方都沒有提供案例作為法庭的參考。被告現年22歲,中三程度,未婚,沒有刑事紀錄。

5.被告一行四人有預謀地襲擊男受害人,而女受害人則受無妄之災。被告和兇徒夥同犯案,亦準備口罩、鐵通和刀。行兇的地點是屯門醫院外的公眾地方。意圖傷人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是這類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很視乎案情和受害人的傷勢。男受害人是在早上時分到屯門醫院求醫。明顯地,男受害人的頭部是因受傷而有紗布包著。男受害人背部被砍一刀,有10厘米左右的傷口,深見肌肉層。兇徒施襲的目的並不是要男受害人喪命,明顯地是「小懲大戒」,是報復式的行為。雖然男受害人有黑社會背景,但是本席認為案件是否涉及黑社會的元素,在證據上並不明確。但不爭的事實是,四名兇徒夥同犯案,而目標人物便是男受害人。本席認為被告並不是主腦人物,只是幫兇。被告沒有前科,他在犯案時手持鐵通。男受害人的刀傷並不是被告直接所造成。本席亦相信兇徒並不想置男受害人於死地。但是男受害人是在手無寸鐵之下,亦不是在當時那剎那向他人挑釁所致。在特區謝學林CACC 85/2005,上訴庭同意這類案件雖然沒有判刑指引,但判刑的範圍是3至12年(見判案書第7段)。可幸是今次的男女受害人都沒有永久創傷。事實上,由於兇徒是用刀襲擊男受害人,男受害人亦有可能被重創,甚至意外地被斬斷肢體,甚至永久傷殘。

6.綜觀各項因素,本席就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同樣地以三年半為起點。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亦沒有任何的實質求情理由,因此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三年半,即是第一項的判刑和同第二項判刑同期執行。

7.被告現在仍是棄保潛逃。在本席的查詢下,辯方並沒有反對法庭把被告的保釋金充公的做法。本席頒令被告$40,000元保釋金充公。假如被告在稍後時間因為通緝歸案,本席相信控方會加控被告一項棄保潛逃罪。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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