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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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8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8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04年第337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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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頒下本庭判案書: 1.申請人在案發時44歲。2004年7月6日,申請人用一把8吋長的刀(刀刃長4吋)插入其弟婦(即受害人)的背部左胸壁,刀刃穿過左上肺瓣至前胸壁,削去腔壁肋膜。受害人需要接受緊急手術,在深切治療部一共住了4,5天。 2.申請人除了用刀從受害人背後插了一刀之外,他再揮動另一把菜刀向受害人的頭部砍下,所以受害人的頸項及肩膊都被砍中,如果當時受害人不是用手抓住這把菜刀的刀刃及刀柄以免再受襲擊,相信受害人的傷勢會更嚴重。 3.原審法官採用12年為起點,因申請人認罪,得到1/3刑期扣減,故此,申請人被判入獄8年。 4.在判刑時,張慧玲暫委法官說:
5.再者,申請人曾有44次出庭,共51次犯罪紀錄,但大部份與毒品有關。上訴庭曾不只一次地說,本案之罪行是沒有判刑指引,每宗案件的判刑起點要端視案情而定。上訴庭在袁偉渠 (HKSAR and Yuen Wai Kui, CACC 280/2004) 第6頁E-F行說:
6.再者,上訴庭在區錦明(譯音)一案第5-6頁指出 (HKSAR and Au Kam-ming and others, CACC 531/1997):-
7.就量刑起點,上訴庭在上述袁偉渠一案第6頁第21段指出,這類罪行的判刑範圍是3-12年:-
8.本案問題的關鍵在於本案之案情是否屬同類罪行中最嚴重的一種,一如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指出,申請人是有預謀地襲擊一個手無寸鐵的女人,他在受害人背後插了一刀,繼而用菜刀向受害人頭部襲擊,而申請人當時似乎是想將受害人置諸死地,如果當時受害人沒有用手將菜刀抓住,她可能會受到更嚴重的傷害。但當法庭要決定本案是否為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類別時,法庭也應考慮到申請人所作所為的長遠後果。幸好本案受害人已完全康復。雖然,原審法官指受害人:“好可能仍然係心有餘悸嘅”,但通常刑期最高的案件,受害人會是受到嚴重及永久性的傷殘。答辯人指出受害人的女兒(當時5歲)也目睹申請人襲擊受害人,這無可避免的令該女童受驚及帶來心理創傷,但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到這說法,本庭相信這是因為沒有證據證明該女童有受到永久的心理創傷。故此,本案與其他同類的罪行而言,後果可以說是較輕。正常來說,受害人如果受到永久性的傷害,刑期會比較重。 9.本庭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將這點充分地考慮,所以本庭有理由干預原審法官的判決。一如以上所說,這類案件是沒有判刑的指引,每宗案件的判刑是端視案情而定。雖然申請人曾有多次案底,但他們的性質與本案不同。況且根據Ms Sarina Lam, Clinical Psychologist, Correctional Service Department指出,申請人只有:
故此,本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9年監禁,因申請人認罪而應獲三分一的扣減,所以申請人應被判處入獄6年。 10.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上訴,而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判上訴得直,並作出反映上述判刑的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鏡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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