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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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4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45號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兩項販毒罪。2013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警察在九龍旺角煙廠街近花園街一帶進行反毒品巡邏,被告從煙廠街一大廈內出來,神色慌張,警察上前截停及搜查,從她的手袋檢獲1個膠袋內有12個小膠袋(後知載有共1.74克可卡因的2.69克粒狀物體)。被拘捕及警誡後,她說是第一次幫人帶的可卡因。(第一項控罪)。 2.警察隨後進入她在該大廈的住所搜查,檢獲兩個膠袋(後知載有共22.56克可卡因的36.75克粒狀物體)。被拘捕及警誡後,她說這也是幫人帶的可卡因。(第二項控罪)。 3.在警誡錄影會面中,她說同日較早前有朋友指示她運毒,並給她毒品及包裝工具,每安士可賺1,000元,被警察截停時,原本可賺到2,000元。 4.警方估計全部毒品約值$57,385.20。 個人背景及求情 5.被告現年47歲,單身,中三程度,被捕時無業,公援維生,有多項刑事紀錄,包括兩項販毒前科(2004年及2007年)。 判刑考慮 6.上訴庭在R v. Lau Tak-ming [1990] 2 HKLR定出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如下: (1) 10克及以下,2至5年監禁; (2) 10克至50克,5至8年。 7.根據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該指引亦適用於可卡因。 8.若超過一項販毒控罪出現的原因是毒品在不同地點檢獲,法庭量刑時應計算毒品的總重量(HKSAR v Lam Chi Wa CACC 94/2008)。 本案判刑 9.本案共涉24.30克可卡因,被告負責包裝及運送,本席就每項控罪採納相同量刑基準,均是5年9個月監禁,扣除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3年10個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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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