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天沖r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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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年4月3日凌晨4時30分左右,警方發現登記號碼VY4191私家車(“VY4191”)行車可疑,之後VY4191停泊在旺角豉油街72號對面。當時被告和一名男子分別坐在VY4191司機位及前排乘客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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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9/2019 [2020] HKDC 2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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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兩項販運毒品罪。 2.2019年4月3日凌晨4時30分左右,警方發現登記號碼VY4191私家車(“VY4191”)行車可疑,之後VY4191停泊在旺角豉油街72號對面。當時被告和一名男子分別坐在VY4191司機位及前排乘客位。 3.警方截停VY4191搜查,發現司機位車門板有鬆動間格,藏有兩個膠袋,其中一個載有30個內有白色固體的可再封口膠袋(證物1),另一個載有3個內有白色固體的可再封口膠袋(證物2)。此為控罪一。 4.經搜查,在被告右鞋裏發現兩個載有白色固體的可再封口膠袋(證物3及4)。此為控罪二。 5.被告被拘捕時,身上有現金港幣154元。 6.VY4191的車主吳先生表示他把車借給被告,由2019年3月左右至2019年4月8日為止,兼且確認借車給被告時,司機位車門板是穩固的。 7.政府化驗師證實:
8.證物1至4的氯胺酮及可卡因估計市值合共港幣8,965.77元。 9.案發時,被告管有證物1至4作非法販運用途。 求情 10.被告現年36歲,沒有販運毒品罪前科,被告與妻子已經離婚,育有一名七歲的兒子及一名四歲的女兒,案發時被告是運輸工人,月入大約兩萬元。被告的最大求情因素是適時認罪。 量刑考慮 11.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訂下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在沒有加刑因素的情況下,量刑起點是監禁4年至6年。 12.上訴庭在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CAAR 15/1993說明,販運可卡因的判刑和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是相同的,因此參考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所訂立的判刑指引,在沒有加刑因素的情況下,販運10克以內的可卡因,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年至5年。 13.沒有相關氟代氯胺酮(fluorodeschloroketamine)的量刑指引,假設其性質與氯胺酮(ketamine)相同,那麼就着被告販運的15.19(6.61 + 8.58)克氯胺酮,根據上述量刑指引,量刑起點應是監禁4年3個月。 14.就着被告販運的0.8 (0.49 + 0.31)克可卡因 (控罪一份量 + 控罪二份量),起點應為2年2個月(即26個月)。 15.就控罪一而言,當運涉及多過一種毒品,法庭可應用Individual Approach或者Combined Approach去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偉賢CACC 80/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黃健球 CACC 269/2009)。 16.Individual Approach 即是先將每種毒品依其重量及相應刑期計算,然後將得出的細數全部加起來,不作調整便成最終刑期。 17.Combined Approach 即是將每種毒品依其重量及相應刑期計算後,以最長刑期的一種作為核心數字,加上其他毒品相應較輕的刑期,然後酌情調整,成為最終刑期。 18.在大多數情況下,尤其是毒品種類較多的案中,法庭應採取Combined Approach,因為每款毒品就算很少份量也會有基本的起刑點,例如2年或3年。只要販運多種毒品均是少量,例如5種毒品每種只有0.5克,在Individual Approach 計算下,被告仍可被判10年或15年。可是,若只有兩種毒品及相若重量,Individual Approach 便可應用。實際上,在這情況下,就算法庭採立Combined Approach作出調整後,得出的最終刑期也會與Individual Approach相若。 19.何大律師指法庭也可參考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旭亮 CACC 318/2013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鄺林喬CACC 165/2016所提及的三種測試方法。 20.就着控罪一,本案涉及的毒品總重量為15.68克 (0.49克 + 6.61克 + 8.58克)(假設fluorodeschloroketamine是氯胺酮)的計算方法:
21.本席同意以Absurdity Test 定出上下限,然後以Conversion Test 和 Ratio Test作出調整,這合併方法比較Combined Approach的酌情調整更準繩和有預期性。 22.控罪二涉及0.31克可卡因,根據量刑指引,此控罪量刑點直接計算是25個月。 23.若超過一項販毒控罪出現的原因是毒品在不同地點檢獲,法庭量刑時應計算毒品的總重量(HKSAR v Lam Chi Wa CACC 94/2008)。 本案判刑 24.就控罪一而言,本席以51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後,刑期是34個月。 25.就控罪二而言,本席以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後,刑期是16個月。 26.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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