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福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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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香港法例第375 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的規定下,因在指定時段內扣滿18 分,被裁判官傳喚到庭,依法取消他的駕駛資格6 個月,另需繳付訟費1000 元(30 天內繳交)。上訴人不服,就訟費的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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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0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70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13年第1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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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香港法例第375 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的規定下,因在指定時段內扣滿18 分,被裁判官傳喚到庭,依法取消他的駕駛資格6 個月,另需繳付訟費1000 元(30 天內繳交)。上訴人不服,就訟費的命令提出上訴。 聆訊過程 2.以下是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侯焯汶對事件的敍述(原文取自他的書面判詞):
作出命令的理由 3.再下面是裁判官命令上訴人繳交訟費的理由:
本上訴 4.我從聆訊的錄音謄本得悉,上訴人曾經表示「希望[裁判官]唔好罰[上訴人]訟費」,因為「[上訴人]真係唔知[要上庭])。上訴人請求「輕判」,是在「如果真係要罰……訟費」的前設下提出的。我不認為這等同不爭議訟費的命令。(卷宗16頁T至V)裁判官沒有查問上訴人因甚麼理由收不到信件。 5.判例規定,作出繳付訟費令之前,法庭須先行理解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但裁判官卻未有採取這個步驟。他沒有查問上訴人的生活來源。裁判官三次追問上訴人「幾時畀到1,000 鈫」,上訴人答「一個月」,這並不等同上訴人有能力負擔這個數目的訟費。事實上,上訴人在我席前出示證明,他在聆訊時是綜援戶。還有,正如裁判官知道,上訴人在被捕後還押了一晚,理由也只是他負擔不了1,000 元的保釋金。 6.我認為,上述的聆訊在程序上有錯。 判決 7.上訴人的上訴得直。訟費的命令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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