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樂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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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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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兩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搶劫罪,他們都否認控罪,但承認普通襲擊,控方不接納,因而進行審訊。 控方案情 2.現年17歲的黃子聰(證人一)說,他在2013年1月25日凌晨約1時與朋友晚飯之後獨自回家,去到近住所屋苑屯門兆軒苑時,他在一長凳查看手機內的訊息,第一被告與另一名男子走近他及毆打他,證人一認識第一被告,第一被告搶去證人一的手機,另外一名男子搶了第一證人的一個袋,二人逃去。第一證人追上去,在一個商場外追到另一名男子及取回袋子。證人一繼續追第一被告至商場內一間茶餐廳側邊,第一證人叫出第一被告的花名「金毛樂」,第一被告就停下,第一被告說有說話要對證人一說,第一被告與另一名男子把證人一帶到商場後樓梯。 3.第一被告問證人一有沒有影過一名女子的相,並從證人一取得進入手機密碼,檢查手機中的相片。看完之後,第一被告說收了別人的錢,要來打證人一及搶他電話,第一被告打了一個電話之後,有四名男子來到後樓梯加入,其中一人問證人一有沒有影過一名女子的相,並且給證人一三個選擇。第一是證人一打電話對家人說他令一名女子懷孕;第二是證人一用茄汁弄污自己,扮作被打受傷;第三是跟他們上菠蘿山,讓主使他們的人處置證人一。證人一驚慌,怕家人擔心及不想受傷,所以選擇了第二個選擇。於是,對方其中一人去麥當勞買了食物回來,證人一照指示用茄汁弄污自己面部。這班人又致電主使人,並依主使人的指示拍下證人一的照片及逼他錄下他的聲音,說他令一名女子懷孕及在那裡墮胎。 4.稍後,他們先去到OK便利店,然後再去青田公園的一個涼亭,在涼亭內,其中一人收到主使人的電話。約十分鐘之後,他們讓第一證人自己回家,第一證人便單獨直接回家。第一證人沒有即時報警,他在翌日下午學校考試之後,才與家人商量之後報警。 5.2013年1月28日03:52時,警誡拘捕第一被告,警誡下,他承認襲擊證人一,但否認搶劫。同日04:08時,警方拘捕第二被告,警誡下,他亦承認毆打證人一,但否認搶劫。稍後,第一及第二被告在自願下錄會面紀錄(證物P2及P3)。第一證人的手機至今仍然未尋回。 辯方案情 6.兩名被告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雙方同意第二被告沒有刑事紀錄。辯方的說法是他們只是打證人一,但是沒有搶他任何財物。 證據評核 7.案中的爭議是第一證人的可信性,但是他的證供有幾點不尋常地方。 8.首先,第一證人在庭上的證供與他在1月26日凌晨時所錄的第一份證人供詞有很大分歧,在口供中,第一證人說他追第一被告與另一名男子至「7-11」外取回了他的袋,點算過發現沒有損失之後,他繼續追二人至青田公園,但最終被他們逃脫。但是在口供中,第一證人沒有提及到在後樓梯的過程片段,亦沒有提及有四個男子加入。第一證人解釋,他事實上有對為他錄口供的女警說過後樓梯的過程,但是女警說他的說法荒謬,所以沒有為他紀錄。這個解釋被控方第二證人女警5682所反駁,本席認為很難想像錄口供的警員會因為不相信投訴人某部分的案發經過而不紀錄這些情節。 9.第二,第一證人被劫之後的反應亦是令人奇怪。事發當晚凌晨,第一證人回家被父母查問遲回家的原因時,第一證人沒有即時說被搶手機的事情,亦沒有說被六個人帶到後巷,他甚至說忘記了怎樣對父母解釋,當第一被告的大律師問他是否編造了謊話去欺騙父母時,第一證人的答案是記不起。當第二被告的大律師盤問第一證人時,第一證人同意他翌日晚上才去報警的原因,是因為母親發覺了他的手機不見了,第一證人才無法不去報警。第一證人被搶去剛剛買了兩個星期價值6,000元的手機,為何要對父母隱瞞被劫手機的事情呢?第一證人沒有作出合理的解釋。 10.第三是有關於案發時第一證人的反應,本席亦不能夠明白,既然第一證人追到了第一被告,他理應向他要求交回手機或者高呼求救,他並沒有這樣做,反而是跟隨第一被告及另一名男子由商場內進入後樓梯,後樓梯是更加僻靜、更加危險的地方,當時對方只有兩個人,而第一及第二被告的身材看來亦比第一證人更加細小,第一證人亦沒有說受到任何威脅,為何他不離開,而要跟隨第一被告及另一名男子去到僻靜的後樓梯呢? 11.當然,法庭要考慮第一證人只有17歲,但是這些疑問不能夠因為第一證人年少無知便可以作出解釋,本席不能夠肯定第一證人是否已經把事實全部說出,亦不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之下認定第一及第二被告搶劫第一證人,所以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搶劫罪不成立。 12.第一及第二被告承認普通襲擊罪。第一被告在會面紀錄承認他與阿才打了第一證人幾下,拍了第一證人的頭一下,然後用肘打第一證人的頸幾下,阿才用手打第一證人身體幾下,並且要第一證人用茄汁弄污自己的面。而第二被告則在會面紀錄承認他用拳頭打第一證人胸口,之後再拍他膊頭及拉他衣服,而第一被告則踢了第一證人幾下,第二被告並且叫第一證人用茄汁弄污自己面部。根據第一及第二被告的答辯與及他們在會面紀錄中的招認,二人一同毆打第一證人,本席裁定兩名被告普通襲擊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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