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文才

Case No.DCCC 884/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Dec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8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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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文才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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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3年12月3日上午11時17分
出席人士: Mr Stephen Ma,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AI hon Hei Terenc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鳳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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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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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及第二被告共同被控一項搶劫罪,經審訊之後被裁定搶劫罪不成立,但基於第二被告承認普通襲擊罪及他在會面紀錄中的招認,本席裁定他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2.本席已經索取了第二被告的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感化官報告。懲教署報告指出了第二被告患哮喘,所以不適合在勞教中心受訓,但適合在更生中心訓練。感化官考慮了第二被告願意改過,推薦他接受12個月感化。

3.第二被告現年20歲,與父母、家人同住,他沒有刑事紀錄。代表第二被告的韋大律師求情說,第二被告經過十多天的扣押,對自己的過錯有深刻反思,希望法庭可以接納感化官的建議。

4.第二被告及另一人在凌晨1時在公眾地方毆打當時只有16歲的受害人,根據第二被告的招認,他們只是用拳腳,並沒有用武器,受害人的傷勢亦不重,但是法庭亦不能視此為小事一宗。不過考慮了第二被告未足21歲,他沒有刑事紀錄,他亦坦白承認了普通襲擊罪,經過了12天的扣押,現在第二被告看來對自己的過錯有悔意,對自己的過往亦有所反省。考慮了社會的利益與及第二被告自新的利益,本席接納感化官的建議,以感化令作懲處。

5.感化令附加的條件是:第一,第二被告必須要依照感化主任的指示去學習、工作及居住;第二,他必須依照感化官的合理指示交朋接友。

(法官詢問被告人是否願意接受感化令,被告人表示願意)

6.本席正式作出12個月的感化令。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