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正 對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Case No.CACV 52/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5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52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11年第4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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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債務人) HON KWOK CHING(韓國正)  
   
答辯人(債權人) THE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G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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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訟費評定判決書日期: 2014年1月27日

訟費評定決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訟費評定判決書

1.債權人在2013年5月16日按本庭5月3日判決書第12段存檔訟費清單,要求總數港幣89,262元的訟費。

2.債務人要求中文版的清單。債權人在2013年5月27日提供了中文版的清單。

3.直至今天,債務人仍沒有按本庭指示呈交他對該清單的回應。

4.債務人在5月28日致法庭的信件中,要求暫緩執行上訴訟費的命令。

5.債務人正在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該申請將於2014年3月12日聆訊。

6.申請上訴並不構成暫緩執行的理據。在本案案情下,本庭亦不察覺任何其他理由應該暫緩評核上訴訟費的程序。

7.債務人不應在沒有任何暫緩令下不按照本庭指示呈交他對清單的回應。本庭現頒令如下:

(1) 債權人在本上訴的訟費暫時評定為港幣85,000元;

(2) 如債務人對該暫時評定的金額有任何反對,可在7天內以書面向法庭提出,屆時法庭會再次以書面作出最終之判決;及

(3) 如債務人沒有在7天內對有關金額作出反對,上述暫時評定訟費將成為本庭訟費評定的最終判決。

(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債權人) :由孖士打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