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正 對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Case No.CACV 52/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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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52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11年第40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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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訟費評定判決書: 1.債權人在2013年5月16日按本庭5月3日判決書第12段存檔訟費清單,要求總數港幣89,262元的訟費。 2.債務人要求中文版的清單。債權人在2013年5月27日提供了中文版的清單。 3.直至今天,債務人仍沒有按本庭指示呈交他對該清單的回應。 4.債務人在5月28日致法庭的信件中,要求暫緩執行上訴訟費的命令。 5.債務人正在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該申請將於2014年3月12日聆訊。 6.申請上訴並不構成暫緩執行的理據。在本案案情下,本庭亦不察覺任何其他理由應該暫緩評核上訴訟費的程序。 7.債務人不應在沒有任何暫緩令下不按照本庭指示呈交他對清單的回應。本庭現頒令如下:
上訴人(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債權人) :由孖士打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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